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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被執受詢 伯鐸祿三次否認
1言畢偕諸徒出過翠柏澗入山園。
2耶穌常偕其徒遊此、故奸徒茹答斯亦稔其地。
3茹答斯乃領兵士一隊、與司祭長法利塞人所派人員、提燈炬、執武器而至。
4耶穌夙知諸事之必臨於身、乃出而謂之曰:『爾等覓誰?』
5眾對曰:『納匝勒之耶穌!』耶穌告之曰:『是我!』時奸徒茹答斯亦立眾中。
6耶穌甫言:「是我、」眾皆逡巡仆地。
7耶穌乃復問曰:『爾等覓誰?』眾曰『納匝勒之耶穌也!』
8耶穌曰:『已語爾是我;既欲執我、請勿累及此輩、任其散去。』
9此亦所以應驗其所言「凡父所賜於予者、一無所失」云耳。
10西門伯鐸祿乃抽所佩刃、擊大司祭僕、名馬勒古者、削其右耳。
11耶穌謂伯鐸祿曰『收刃入鞘、父所賜我之爵、可不飲乎?』
12於是千總率士卒、偕猶太人諸使執耶穌而縛之、
13先解至亞納處。亞納者、乃是歲總司祭蓋法之岳父、18:13 亞納者、乃是歲總司祭蓋法之岳父。』亞納於降生後第六年或七年陞總司祭、於第十五年被撤職。然其勢仍盛、以其五子與一婿、連任總司祭。蓋法即其婿也。近代註疏家如Lagrange於此節後插入第二十四節。此譯文保留第二十四節之原位;然以回溯語氣譯之。「蓋亞納已將耶穌縛送總司祭蓋法處矣。因自第十五節以後所述、乃蓋法處之事、非亞納處之事也。
14蓋法即曩時向猶太人宣告「死一人以活萬民、實計之得」者也。
15西門伯鐸祿尾耶穌後、另有一徒與偕。是徒素與總司祭相識、遂得與耶穌同入總司祭署;
16伯鐸祿則立於門外;於是與總司祭相識之某徒出語司閽婦、引伯鐸祿入。
17司閽婦乃問伯鐸祿曰:『汝亦斯人之徒歟?』對曰:『非也!』
18時天氣正寒、諸僕與吏胥爇炭圍火而立、用以取煖;伯鐸祿亦與之同立、而取煖焉。
19總司祭方以收徒傳道諸端詰耶穌。
20耶穌對曰:『予向公開言論、施訓會堂聖殿中、此皆猶太人會集之所、未嘗言之於隱、
21爾何問予、盍問聽眾、予曾作何言、若輩定知予之所言。』
22語甫出、旁立一吏批其頰曰:『若敢如此對總司祭耶!』
23耶穌應曰:『吾言非耶?儘可指證其非。吾言是耶?何擊予為。』
24亞納已將耶穌縛送總司祭蓋法處矣。
25伯鐸祿猶立而取煖。或問之、曰:『汝亦斯人之徒歟?』伯鐸祿否認曰:『非也!』
26會有總司祭僕、乃被伯鐸祿削去一耳者之族人、指之曰:『吾曾見汝與彼、豈非同在山園者乎?』
27伯鐸祿又加否認、而鷄鳴矣。18:27 伯鐸祿又加否誌、而雞鳴矣。」伯鐸祿背主經過、四聖史所述、略有出入。馬竇述追問伯鐸祿者為二使女一旁立者。其他福音傳則為一使女、兩男僕。馬爾谷謂雞鳴兩次以前、伯鐸祿三次背主。其他福音傳則謂雞鳴以前、伯鐸祿三次背主。此等史事細故、本難確定。取煖之僕役既多、則發問者或不只一人、可男可女。雞之鳴、尤難定何者為首次何者為第二次。聖史之述事、就人事而言之耳。
28平旦、眾曳耶穌出蓋法署、解往督轅、而眾未遽入、恐為所浼而不得食免難羔也。
29比辣多乃出而問曰:『爾曹控此人何事?』
30眾應曰:『苟非惡類、必不解之爾前。』
31比辣多曰:『爾曹可帶回、依爾律法自為處理。』猶太人對曰:『吾人無權處人以死。』
32耶穌曾預示其致命之情形、於是驗矣。18:32 「耶穌曾預示其致命之情形、於是乎驗矣。」耶穌於第三章第十四節云:『正如摩西舉銅蛇於野、人子亦將被舉。』又於第十二章第三十三節云:『吾一經被舉於地、將攝引天下生靈、歸集吾身。』耶穌曾預示其將致命於十字架也。
33 比辣多復入督轅、傳耶穌而問曰:『汝果為猶太人之王乎?』
34耶穌曰:『此爾自言之乎?抑有人語爾耶?』
35比辣多曰:『予非猶太人、汝之國人及司祭諸長、將汝交予、汝果犯何罪?』
36耶穌曰:『吾國不屬斯世苟屬斯世、則吾之臣僕必群起以抗拒之、吾亦何至落於猶太人之手;正惟吾國不在茲耳。』
37比辣多曰:『然則汝果王乎?』耶穌曰:『爾言之矣、予固王也。我正為此而生、為此而降世、俾為真理作證;凡植根於真理者、必諳吾音。』
38比辣多應曰:『何謂真理?』言竟復出、而告猶太人曰:『吾未見其罪也。
39爾曹慣例、每屆免難節、欲吾為釋一囚、今欲吾開釋「猶太人之王」乎?』
40眾齊聲呼曰:18:40 「眾齊聲呼曰」希臘古抄本多為「又齊聲呼曰。」註釋家謂為抄手之誤、因希臘文「眾」與「又」兩字極相彷彿也。文Botte譯本、文Spencer譯本、亦無「又」字。『勿釋斯人、請釋巴辣巴!』巴辣巴者、盜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