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舉止皆足光榮天主
1且吾不欲兄弟之昧於史訓也。昔吾列祖、悉皆托庇祥雲、行經滄海;10:1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四章第十九節及戶籍記(Num)第十四章第十四節。
2祥雲滄海、即若輩共歸摩西之洗禮也。
3且若輩亦共食同一神糧、10:3 見古經出谷紀第十七章第六節。及戶籍紀第二十章第二節至第十一節。
4共飲同一神水、蓋靈磐常與之偕、若輩得隨時就飲焉。靈磐者何、基督是已。
5惟當時多數之人、不為天主所悅、卒致橫屍遍野。10:5 見戶籍紀第十四章第十六節。
6此事足為吾人炯戒;庶幾吾人毋敢貪戀卑污、如若輩之所為也;
7毋敢崇拜偶像、如若輩中所為者。經云:『民眾坐而飲食、起而荒嬉、』此之謂也。10:7 見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六節。
8吾人慎毋犯淫、如若輩中所為者、以致一日之內、二萬三千人同歸於盡。10:8 見戶籍紀第二十五章第一節至第九節。
9亦毋試主、如若輩中所為者、以致喪命於虺蛇也。10:9 見戶籍紀第二十一章第六節。
10亦毋心怨口讟、如若輩中所為者、而被殲於剿討者之手也。
11凡若輩之種種遭遇、皆足為鑒、載之經籍、所以警我季世之人也。
12故爾中自以為卓爾有立者、尤宜小心謹慎、時虞殞越耳。
13爾等所遭遇之試探、固無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且天主至誠無妄、決不容爾受不能忍受之試探;苟有試探、亦必為爾預留出路、使爾必能忍受也。
14是故望我親愛之兄弟、對於拜像之事、切莫染指。
15明人不必細說、爾等當自審之。
16夫吾人所聖之寶爵、非吾人共飲之基督聖血乎?吾人所分之餅、又非吾人共領之基督聖體乎?
17是知吾人雖眾、既共享一餅、則同屬一餅、而合為一體矣。
18曷一觀義塞同族人之所為乎:若輩共食祭物者、非即同一祭壇之人乎。
19然則何如?豈謂祭肉足以浼我乎?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非也!
20然外教人所祭獻之物、乃獻於魔鬼、而非獻於天主也。吾固不願爾等之與魔鬼有所共享也。10:20 見出谷紀第三十二章第十七節。
21爾等既飲主之爵、豈可又飲魔鬼之爵;既與主共席、能復與魔鬼共席乎?
22吾人豈欲激主之怒乎?抑吾人較主為強乎?
23凡依法之事、未必有益於己,依法之事、未必有益於人也。
24吾人不可一意孤行、亦須為他人設想也。
『大地及所載、莫非主之物。』10:26 見聖詠第二十四首第一節。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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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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