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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派所得之業
1支派之業如左、所得者在北界、自東至西、由希得倫哈末哈撒以喃、北向大馬色之界、
2亞設所得者、在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3納大利所得者、在亞設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4馬拿西所得者、在納大利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5以法蓮所得者、在馬拿西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6流便所得者、在以法蓮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7猶大所得者在流便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歸聖所之地
8猶大之南、自東至西、為獻地、長二萬五千杖、廣如他區聖所在其中、
9所獻耶和華之地、必長二萬五千杖、廣一萬杖、
10祭司所得之聖地、自南至北、二萬五千杖、自東至西、一萬杖、耶和華之聖所在其中、
11以色列族及利未人背我、惟撒督子孫、咸為祭司、不背乎我、潔身而守我室、故得此地、
12所獻之地、附利未界者、必歸祭司、為至聖之域、
13祭司之地、相向之所、其地利未人得之、長二萬五千杖、廣一萬杖、
14此區獻於耶和華、為聖地、利未人不可鬻之、又不可易之、其土產之初實、不可歸於他人、
歸城之地
15 利未人得地二萬五千杖、附其地者又有一區、廣五千杖、可為俗地、建邑搆廬於其中、
16其量如左、東西南北、方四千五百杖、
17邑郊四周、廣二百五十杖、
18附聖區之餘地、東西各一萬杖、其土所產、以供邑中役事之人、
19邑中役事者、必自以色列眾支派中簡之、
20所獻之地、與邑地共計之、四方得二萬五千杖、
君所得之地
21聖地與邑地、二萬五千杖、中有聖室、東西更有餘地、皆為王畿、
22猶大界至便雅憫界、為利未人業、與建邑之地、其東西之地為王畿、
城之局量
23其餘支派所得如左、聖地南、自東至西、為便雅憫之地、
24便雅憫之南、自東至西、為西面之地、
25西面之南、自東至西、為以薩迦之地、
26以薩迦之南自東至西、為西布倫之地、
27西布倫之南、自東至西、為伽得之地、
28伽得之界、在南方、自大馬迦鐵米利巴水、至大海、
29耶和華曰、此乃以色列地、爾當掣籤、分與諸支派為業、
30邑之北方、四千五百杖、
城共十二門
31邑門循以色列支派之名、北向有三門、曰流便、曰猶大、曰利未
32邑之東方、四千五百杖、亦有三門。曰約瑟、曰便雅憫、曰
33邑之南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門、曰西面、曰以薩迦、曰西布倫
34邑之西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門、曰伽得、曰亞設、曰納大利
35邑之四周、一萬八千杖、是日以後、邑名曰耶和華駐蹕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