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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示例條首論待僕
1民所當守之法、爾宣布於民。
2如購希百來僕、可事主六年、七年釋之、不索其贖、
3若僕之來、孑然一身、其去也亦如是。若與妻偕來、亦必與妻偕去。
4若主給以妻、生子女、則眷聚屬主、僕孑然而去。
僕不欲去則穿其耳留為世僕論待婢
5僕愛厥主、眷戀妻子、不忍舍去、明以告主。
6則其主必攜之至士師、附門或門橛、以鑽貫耳、俾僕恆事其主。
7如人鬻女為婢、則不得釋、不與僕同。
8如主納之而不見悅、是欺之也、則可容其自贖、不可鬻於他族。
9如己為子聘、則視之如女。
10倘別有所娶、則待此女好合無間、衣食無減。
11設待之不若是、則容彼自去、毋索其贖、毋傷其財。
論故殺誤殺
12擊人死者殺無赦。
13如殺人非出有意、乃上帝假手於爾、我必示爾以可避之處。
14如惡謀詭計殺人、雖逋逃於祭壇、亦執以償。
拐帶人口者殺無赦呪罵父母者殺無赦論鬥毆
15擊父母者殺無赦。
16攘竊人民、或鬻之、或留之者、殺無赦。
17詛父母者殺無赦。
18彼此相爭、有為拳石所擊、命弗致傷、委頓床第、
19後起、杖而能行、則擊之者免刑、惟償其失時之值、而醫痊之。
擊斃僕婢罪分輕重論誤傷孕婦
20如擊僕婢、立斃杖下者、必受刑。
21倘僕數日不死、則主不受刑、因以金購故也。
22相鬥誤擊妊婦墮胎、而無他害、則當罰金、依夫所定、折中於士師。
23如有他害、則當以命償命。
24目償目、齒償齒、手償手、足償足、
25爇償爇、痍償痍、擊償擊。
26若擊僕婢、而傷其目、必緣其傷而釋之。
27傷其齒、則必緣其傷而釋之。
論牛觸斃人
28牛觸男女、致死者、必以石斃牛、不食其肉、無罪牛主。
29若牛昔嘗觸人、已告牛主、而主不禁、至殺男女、則以石斃牛、牛主償命。
30若士師令其以金贖刑、則必如數捐之。
31若觸人子女、亦循此例。
32若觸僕婢、以金十五給其主、而以石斃牛。
論不先防範致損於人
33或掘阱而不覆其上、或啟井、蓋而不掩、致牛驢陷於中、
34則捐金與主以償之、已死之畜歸己。
35若牛觸他人之牛而致死、則鬻生牛、以分其金、死牛分其肉。
36若人素知其牛、喜於抵觸、而不之禁、則以生牛償人、死牛歸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