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派所得之業
1諸支派按名所當得之業如此、自北界盡處、由希得倫之路往哈末、至哈撒以楠、近大瑪色界、北向哈末境、自東以西至海為極、為但所得之一區、
2附但之界、自東至西、為亞設所得之一區、
3附亞設界、自東至西、為拿弗他利所得之一區、
4附拿弗他利界、自東至西、為瑪拿西所得之一區、
5附瑪拿西界、自東至西、為以法蓮所得之一區、
6附以法蓮界、自東至西、為流便所得之一區、
7附流便界、自東至西、為猶大所得之一區、
當獻之地
8附猶大界、自東至西、為爾所當獻之地、廣二萬五千竿、長如他區、自東至西、聖所在其中、
歸祭司之地中有聖殿
9為主所當獻之地、長二萬五千竿、廣一萬竿、
10此所獻之聖地、歸於祭司、北長二萬五千竿、西廣一萬竿、東廣一萬竿、南長二萬五千竿、主之聖所在其中、
11昔以色列人迷罔迷罔或作悖謬妄為、利未人亦然、惟撒督之子孫為祭司、區別為聖者、不效其尤、仍供我所命之職、
12故此地必歸之、蓋於所獻之地中、獻此地歸於祭司、為至聖之域、附近利未人所得之地、
13利未人之地、沿祭司之界、長二萬五千竿、廣一萬竿、
14此地不可鬻、不可易、其土產之初實、不可歸他人、不可歸他人或作亦不可鬻蓋為聖地歸於主、
歸城之地
15所餘一區、長二萬五千竿、廣五千竿、可為俗地、建邑以居、又為郊地、邑必在其中、
16其量如是、北四千五百竿、南四千五百竿、東四千五百竿、西四千五百竿、
17邑郊、北二百五十竿、南二百五十竿、東二百五十竿、西二百五十竿、
18附獻為聖區之餘地、東一萬竿、西一萬竿、其土所產、歸邑中供役事之人食用、
19邑中供役事者、必自以色列眾支派中選之、
20所獻之地、聖地與屬邑之地、共長二萬五千竿、廣二萬五千竿、四面維方、
歸君之地中有聖地與聖殿
21聖區與邑地、二旁之餘地歸於君、東二萬五千竿、西二萬五千竿、君所得之地、與所獻之聖區相向、所獻之聖地與聖所在其中、
22利未人之業及歸邑之地、在屬君之地間、歸君之地、在猶大界、及便雅憫界之中、
23其餘支派所得如是、自東至西、為便雅憫所得之一區、
24附便雅憫界、自東至西、為西緬所得之一區、
25附西緬界、自東至西、為以薩迦所得之一區、
26附以薩迦界、自東至西、為西布倫所得之一區、
27附西布倫界、自東至西、為迦得所得之一區、
28迦得之界在南方、自他瑪珥至迦叠之米利巴水、沿伊及溪至大海、
29主天主曰、此乃爾當掣籤而分之地、分予以色列諸支派為業、各所得之地分各所得之地分或作分法如是、
30邑之出所出所即門如是、或作邑之局量如左邑之北方、四千五百竿、
城之門與城之局量
Samuel I.J. Schereschewsky, Easy Wenli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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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約瑟淺文理《新舊約聖經》屬共有領域。原著19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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