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待賊例
1若盜牛羊、毋論宰鬻、皆當償、盜牛者五倍、盜羊者四倍。
2宵小穿窬、斃於人手、弗償其命。
3旭日已升、而被擊死者、必償。盜必倍償所竊、如無有以償、鬻之為奴。
4如其所竊、或牛羊驢、在盜手尚生者、償之維倍。
論放畜失火損人田產
論寄托財物於人
7如以金以器託友守之、為盜所竊、盜者被獲、償之維倍。
8如弗能獲、則解受托之人於士師、察其果取人物與否。
9毋論牛羊驢衣服諸物、已失之後、為事主認明者、必見士師、兩造具備、聽士師所斷、償之維倍。
10如以牛羊驢畜、托友守之、或死傷、或被攘、別無人見、
11則受托者必指耶和華發誓、自明其一介不取、而畜主必以為足、不使其償。
12如畜被盜、則必償之。
13如被斷傷、即以斷傷示之、而不償。
14如借人畜、或傷或死、畜主不在、則必償、
15畜主在、則不償、如為人僱、既受其值、則毋庸償。
論誘未聘之女
巫必當殺與獸淫者殺無赦
嚴禁祭他上帝
20我耶和華而外、祭他上帝者、必翦滅之。
毋欺客旅孤寡
毋取利於貧民
25如我民貧乏、而爾貸以金、毋取利、毋迫索。
論取質例
毋慢待官長
28勿詛士師、勿詈民長。
初實首生均當獻上帝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