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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4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1那麼,談到我們肉身上的祖先亞伯拉罕所發現的,我們要怎麼說呢?
2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可誇之處;可是,在 神面前,他並無可誇之處。
3經上是怎麼說的呢?“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做工的人,報酬不是按恩典計算給他,而是按必須付的計算給他。
5但是不做工的人,只因信那位稱不敬虔者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了。
6正如大衛也宣稱一個人不靠行為蒙 神算為義是有福的,他說:
7“過犯得蒙赦免,
罪惡得到寬恕的人,真是有福!
8主不算他為有罪,
這人真是有福!”
9這樣看來,稱為有福的是指已受割禮之人,還是也包括未受割禮之人呢?這是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算為他的義。”
10那麼是怎樣算的呢?是以他已受割禮之身,還是以他未受割禮之身呢?不是以已受割禮之身,而是以未受割禮之身。
11他以未受割禮之身因信稱義,就領受了割禮為記號,作為這義的印證;這樣,一切未受割禮而相信的人,就有亞伯拉罕作為他們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他也是已受割禮之人的父,這是指那些不僅受割禮,而且跟隨他信心的腳蹤而行的人,這信心是我們祖先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就已經有的。
神必能成就祂的應許
13事實上,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得到承受世界的應許,並不是藉著律法,而是藉著因信而來的義。
14如果以律法為本的才是承受產業的人,信就失去作用,應許也就作廢了,
15因為律法帶來憤怒;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違犯律法的罪。
16-17所以,這應許是本於信,為要按 神的恩典,使這應許對所有的後裔有效—不單對以律法為本的後裔,也對以亞伯拉罕的信為本的後裔。亞伯拉罕在他所信的 神面前是我們眾人的父,正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為多國的父。”他所信的 神,賜生命給死人,又召喚還未存在的,如同已經存在的。
18他自己雖然無可盼望,卻仍然因為對 神有盼望而相信,因此就成為多國的父,正如 神所說:“你的後裔將要這樣。”
19雖然亞伯拉罕深知自己年近百歲,身體已經與死無異,又喪失了生育機能,但是他的信心卻沒有變得軟弱,
20他也沒有因為不信而懷疑 神的應許,反而堅信不移,把榮耀歸給 神,
21滿心相信 神無論應許了甚麼都必能成就。
22因此,這就算為他的義。
23其實“算為他的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也是為我們寫的,我們將要算為義,是因為相信那位使我們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 神。
25耶穌被交去受死,是為了我們的過犯;他復活,是為了使我們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