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加拉太書三10-12
10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詛咒的。」11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並不出於信,而是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
三章7-9節說的是以信為本的人,三章10-12節說的是以行律法為本的人。以信為本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他們與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但以行律法為本的人,他們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他們不但不能與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他們反而是被咒詛的。
「以行律法為本的人」就是本着遵行律法過活的人,遵行律法就是這些人的標記。保羅說這些人都是受咒詛的,或「都在咒詛之下」(新漢語),他們不能得到神的賜福。而保羅這樣說的理由來自聖經:「因為經上記着:『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行的,都是受詛咒的。』」(新漢語)這引句引自七十士譯本申命記廿七第26節上半節。我們要注意兩點:第一「凡不持守」或譯作「凡沒有常常持守」(新漢語譯註)。人有沒有可能「常常持守」律法呢?答案顯然是沒有可能的。一兩天或許可以,一兩個月或許可以,但一年兩年、一直「常常持守」肯定是不可能。第二「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人有沒有可能遵行「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律法呢?答案顯然也是沒有可能的。人總有各自的軟弱,有些律法要你遵守不難,但有些就很難;或說,有些律法要你遵守不難,但對另一個人來說就很難。舉例說,有些人可以對錢不動心,對性就很難不動心(其實對絕大多數人而言,面對錢和性都很難不動心)。因此,人要遵行「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實在是不可能的事。把第一點和第二點加起來:「常常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行」,更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人都是被咒詛的。這是為甚麼保羅說:「凡是本着律法生活的人,都在詛咒之下」(新漢語),因為根本沒有人能常常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行。
第11-12節論及「稱義」,共有兩個引句,一句引自先知書,一句引自律法書。引句的作用是要證明「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義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巴谷書二章4節下半,可譯作「因信稱義的人必然得生」(新漢語),這譯文的意思更配合保羅在這裏的論證。「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引自利未記十八章5節。「這些事」就是律法。先知書引句的「得生」和律法書引句的「活着」原文完全一樣。把這兩句引句連起來,意思就是:聖經說的原則是「因信稱義的人必然得生」(重點是「信心」),但律法並非基於信心,而是基於遵行。因此,「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思想:
若我們要「常常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行」,才能在神面前得到義的地位,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太難了,根本沒有人能辦得到,因為人人都是罪人。不是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所以成為罪人,而是人人都是罪人,所以人人都會犯罪。求主幫助我們認識自己的本相,天天尋求神的恩典和憐憫,天天信靠主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