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加拉太書二17-18
17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自己卻還被視為罪人,那麼,基督是罪的用人嗎?絕對不是!18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拆毀的,這就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的人。
首句「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是承接第16節「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而得。「在基督裏」是我們得稱為義的範疇和方法。意思是信徒藉着相信基督,信徒就與基督聯合(=信徒就在基督裏面),神也因為信徒在基督裏面,因而稱信徒為義。
次句「卻仍舊是罪人」(和合本),原文動詞是「被發現」,可直譯為「我們被發現為罪人」,意思等於「我們被視為罪人」。這就是為何和修本譯作「自己卻還被視為罪人」,新漢語譯作「自己也被人看作罪人」。
首兩句加起來,就帶來一個情況。這情況是:我們這些尋求在基督裏稱義的人,結果被人視為罪人。
問:那麼,甚麼人會視「我們這些尋求在基督裏稱義的人」為罪人呢?
答:按上文,自然就是那些靠行律法稱義的人。
問:那些靠行律法稱義的人,為何會視「我們這些尋求在基督裏稱義的人」為罪人?
答:因為我們尋求在基督裏稱義,律法已經不能再管束我們。我們也不再需要遵守如食物規條的律法,我們可以喫所謂潔淨的,也可以喫所謂不潔淨的。然而,這在那些靠行律法稱義的人的眼中,我們自然被視作罪人。
首兩句帶來的情況,令保羅發出了一個問題:「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和合本)「叫人犯罪的」原文直譯是「罪的僕役」或「為罪服務的人」。新漢語譯作「難道基督是唆使人犯罪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斷乎不是!」「絕對不是!」)
被視作罪人的罪,並不是道德上的、實質上的罪,基督並沒有叫因信稱義的人犯道德上的罪、實質上的罪。因信稱義的人,雖然會被靠行律法稱義的人視為罪人,但因信稱義的人並不是真的罪人。
保羅在第17節最後一句,為自己的問題作了回答之後,他在第18-21節給予進一步的說明。第18節是第一個理據(原文開始有「因為」):「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拆毀的,這就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的人。」我所拆毀的指甚麼?保羅從前是一個熱心祖宗傳統,認為人稱義是因行律法的人,現在他成了耶穌基督使徒,傳揚因信稱義的福音;他「所拆毀的」自然是指律法。現在,若律法被「重新建造」起來,即恢復律法的有效性,管束眾人,「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此句新漢語譯作「這就顯出自己是個違反律法的人」,意思是:只要律法有效,管束眾人,那麼人人都無可避免,都會是個違反律法的人,因為根本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參新漢語第18節譯註)。
把第17節跟第18節連起來,意思是:尋求在基督裏稱義的人,雖被視為罪人,但他們不是真的罪人,基督不是唆使人犯罪的,相反,若重建律法的有效性,人人都會成為違反律法的人,因為根本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
思想:
基督不是罪的僕役,他不是「唆使人犯罪的(人)」。這話意味深長。「因信稱義」的道理並非我們犯(真實的、實質的)罪的擋箭牌。我們不要恃着「因信稱義」而犯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