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加拉太書二15-16
15我們生來就是猶太人,不是外邦罪人;16可是我們知道,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而是因信耶穌基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因為,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大多數譯本第14節這直述句,就只有這一節,這些譯本都在第14節尾就加上了閂引號(」),意思是第15節已經不是保羅當日在安提阿責備磯法的話;由第15節開始,是保羅對加拉太人說的話。若是這樣,保羅當日只責備了磯法,責備了他之後,保羅就「收聲」,沒有向磯法說出責備他的理由,但這是很奇怪的。較自然的看法是,保羅在第14節責備磯法之後,他就向磯法說出責備他的理由。意思是第15節仍是保羅當日對磯法的話,直到第21節。(參英文聖經NIV,NASB把閂引號放在第21節尾。)按此理解,第15節的「我們」指保羅和磯法,並引伸為像保羅和磯法一樣,所有信主的猶太人。
原文第15-16節是一句句子,主詞是第15節的「我們」,主句是第16節「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第15節先對「我們」有所介紹,「外邦的罪人」意思是外邦人就是罪人。為何外邦人是罪人?因為人人都犯罪,犯罪的人都是罪人。外邦人犯罪,所以外邦人是罪人。除此之外,外邦人沒有神賜的律法,以致他們連靠行律法稱義的機會也沒有,所以,外邦人就是罪人。猶太人跟他們不同,因猶太人有神的律法。不過,保羅和磯法所代表的所有信主的猶太人,都「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基於這知道,「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稱義」是個法庭上的用語,裁決某人是義的。在這裏是被動語態,意思是「被稱為義」。那麼我們是被誰稱我們為義呢?神。我們本是罪人,神稱我們為義的意思自然包含罪得赦免,神不再追究我們的罪,同時,神更把我們本來不是的、沒有的「義人地位」,在宣判中給了我們,叫我們可以與神和好,與神建立關係。
在這兩節經文中,我們可以看見稱義的兩條路線:「因行律法」和「因信基督」。兩者各自出現了三次。兩條路線不能包容不能共存。保羅明言,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基督。
也許我們可以在這裏回看第一章,回答兩個問題。在第一章,保羅提醒讀者他從前在猶太教為祖宗傳統熱心,極力逼迫神的教會,要毀滅教會。但為甚麼一個為祖宗傳統熱心的人,就要逼迫教會?答案是:因為教會講的是「因信基督得稱為義」的道理,跟猶太教相信因行律法稱義,兩者南轅北轍,水火不容。
又為何保羅在大馬色路上與復活的主相遇後,他一確認耶穌是基督,就可以立刻履行向外邦人傳福音的職責,不需從別人那裏學習福音?答案是:他在猶太教的時候,他早就知道教會所說因信稱義的道理,只是他不接受,認為是危害猶太教的異端邪說,要把教會毀滅。但大馬色路上一事,叫他認識耶穌就是基督。確認了這一點,他的立場改變了,他就立刻可以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
思想:
保羅說: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你明白為何如此嗎?(第三章會有答案)確實如此!若今天人要靠行律法稱義,我們罪的問題仍不能解決,我們仍在罪中。弟兄姊妹,感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