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加拉太书三10-12
10凡出于律法的行为都是受诅咒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诅咒的。」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并不出于信,而是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
三章7-9节说的是以信为本的人,三章10-12节说的是以行律法为本的人。以信为本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他们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但以行律法为本的人,他们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他们不但不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他们反而是被咒诅的。
「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就是本着遵行律法过活的人,遵行律法就是这些人的标记。保罗说这些人都是受咒诅的,或「都在咒诅之下」(新汉语),他们不能得到神的赐福。而保罗这样说的理由来自圣经:「因为经上记着:『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行的,都是受诅咒的。』」(新汉语)这引句引自七十士译本申命记廿七第26节上半节。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凡不持守」或译作「凡没有常常持守」(新汉语译注)。人有没有可能「常常持守」律法呢?答案显然是没有可能的。一两天或许可以,一两个月或许可以,但一年两年、一直「常常持守」肯定是不可能。第二「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人有没有可能遵行「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律法呢?答案显然也是没有可能的。人总有各自的软弱,有些律法要你遵守不难,但有些就很难;或说,有些律法要你遵守不难,但对另一个人来说就很难。举例说,有些人可以对钱不动心,对性就很难不动心(其实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面对钱和性都很难不动心)。因此,人要遵行「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实在是不可能的事。把第一点和第二点加起来:「常常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行」,更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人都是被咒诅的。这是为甚么保罗说:「凡是本着律法生活的人,都在诅咒之下」(新汉语),因为根本没有人能常常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行。
第11-12节论及「称义」,共有两个引句,一句引自先知书,一句引自律法书。引句的作用是要证明「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巴谷书二章4节下半,可译作「因信称义的人必然得生」(新汉语),这译文的意思更配合保罗在这里的论证。「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引自利未记十八章5节。「这些事」就是律法。先知书引句的「得生」和律法书引句的「活着」原文完全一样。把这两句引句连起来,意思就是:圣经说的原则是「因信称义的人必然得生」(重点是「信心」),但律法并非基于信心,而是基于遵行。因此,「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思想:
若我们要「常常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行」,才能在神面前得到义的地位,这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太难了,根本没有人能办得到,因为人人都是罪人。不是因为人人都犯了罪,所以成为罪人,而是人人都是罪人,所以人人都会犯罪。求主帮助我们认识自己的本相,天天寻求神的恩典和怜悯,天天信靠主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