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加拉太书二17-18
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自己却还被视为罪人,那么,基督是罪的用人吗?绝对不是!18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拆毁的,这就证明自己是违犯律法的人。
首句「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是承接第16节「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而得。「在基督里」是我们得称为义的范畴和方法。意思是信徒借着相信基督,信徒就与基督联合(=信徒就在基督里面),神也因为信徒在基督里面,因而称信徒为义。
次句「却仍旧是罪人」(和合本),原文动词是「被发现」,可直译为「我们被发现为罪人」,意思等于「我们被视为罪人」。这就是为何和修本译作「自己却还被视为罪人」,新汉语译作「自己也被人看作罪人」。
首两句加起来,就带来一个情况。这情况是:我们这些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人,结果被人视为罪人。
问:那么,甚么人会视「我们这些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人」为罪人呢?
答:按上文,自然就是那些靠行律法称义的人。
问:那些靠行律法称义的人,为何会视「我们这些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人」为罪人?
答:因为我们寻求在基督里称义,律法已经不能再管束我们。我们也不再需要遵守如食物规条的律法,我们可以吃所谓洁净的,也可以吃所谓不洁净的。然而,这在那些靠行律法称义的人的眼中,我们自然被视作罪人。
首两句带来的情况,令保罗发出了一个问题:「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和合本)「叫人犯罪的」原文直译是「罪的仆役」或「为罪服务的人」。新汉语译作「难道基督是唆使人犯罪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断乎不是!」「绝对不是!」)
被视作罪人的罪,并不是道德上的、实质上的罪,基督并没有叫因信称义的人犯道德上的罪、实质上的罪。因信称义的人,虽然会被靠行律法称义的人视为罪人,但因信称义的人并不是真的罪人。
保罗在第17节最后一句,为自己的问题作了回答之后,他在第18-21节给予进一步的说明。第18节是第一个理据(原文开始有「因为」):「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拆毁的,这就证明自己是违犯律法的人。」我所拆毁的指甚么?保罗从前是一个热心祖宗传统,认为人称义是因行律法的人,现在他成了耶稣基督使徒,传扬因信称义的福音;他「所拆毁的」自然是指律法。现在,若律法被「重新建造」起来,即恢复律法的有效性,管束众人,「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此句新汉语译作「这就显出自己是个违反律法的人」,意思是:只要律法有效,管束众人,那么人人都无可避免,都会是个违反律法的人,因为根本没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参新汉语第18节译注)。
把第17节跟第18节连起来,意思是: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人,虽被视为罪人,但他们不是真的罪人,基督不是唆使人犯罪的,相反,若重建律法的有效性,人人都会成为违反律法的人,因为根本没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
思想:
基督不是罪的仆役,他不是「唆使人犯罪的(人)」。这话意味深长。「因信称义」的道理并非我们犯(真实的、实质的)罪的挡箭牌。我们不要恃着「因信称义」而犯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