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 重新認識十誡(24):理財教育(上)
黎永明博士

申23:15~18│《環球聖經譯本》

15「離開主人投奔你的奴僕,不可把他送還他的主人,

16要讓他在你中間和你一起住,住在他揀選的地方,住在他喜歡的城市;你不可欺負他。

17「以色列女子中不可有廟妓,以色列男子中不可有男廟妓。

18妓女的酬金、狗的價錢,你都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裏還任何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憎惡的。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第八誡「不可偷盜」給人的印象是警誡人不可偷取財物,但是,摩西在二十三章15節至二十四章22節將「不可偷取別人財物」的含意擴充為理財教育,教導子民怎樣得到及運用資源,包括財富、地土。第一段(23:15~25)的結構如下:

A不可欺負逃離主人的奴僕(23:15~16)

B不可將男妓或妓女的酬金用作還願(23:17~18)

C借錢給同胞不可取利(23:19~20)

B'還願不可遲延(23:21~23)

A'不可用工具摘取鄰舍的葡萄和麥穗(23:24~25)

第一段(23:15~16)關於逃離主人的奴僕。奴僕是主人的財產,這條例不強調物歸原主,可見他們很可能受到主人剝削或欺壓。此外,條例要求子民不可欺負他們(例:剋扣金錢),並要投放資源,幫助這些外來人士安居。

第五段(23:24~25)要求平民不可趁收割時佔盡田主便宜,用器皿裝葡萄,或揮動鐮刀收取莊稼。從理財教育來看,這首尾兩段的共通點是,不可佔人便宜。不論對方是逃奴或田主,處境或逆或順,都不可趁機獲益,這等同侵佔/搶奪別人財物。

第二段(23:17~18)禁止男妓或妓女將嫖金用來還願,第四段(23:21~23)則強調還願不可遲延。經文用「還願」(23:18、21)一詞將這兩段經文連結起來。從理財教育來看,向神呈獻的必須取之正道;人遲延還願,就等同侵佔/搶奪神的財物。

第三段(23:19~20)位於中間,討論的是正道生財,例子是借錢給同胞不取利,因為是救急;借給外族人取利,因為是生意。這五段經文中,唯獨這段提及神會賜福(23:20)。換言之,人想蒙福只要正道生財,不貪別人便宜,不搶屬神的物。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不可偷盜」本是負面要求,摩西將它的含意擴充為理財教育,這對你理解十誡有什麼啓發?

二、今天的信息對你得到及運用資源/財富有什麼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