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22:23~27│《環球聖經譯本》
23「如果有個少女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人在城裏遇見了她,和她睡了,
24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帶到當地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要處死那個少女,是因為她雖在城裏卻沒有呼救;要處死那個男人,是因為他污辱了別人的妻子;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
25但若那人是在田間遇見那個已經許配人的少女,抓住她和她睡了,只要把那個和她睡了的人處死。
26至於那個少女,你卻不可處罰;那個少女沒有該死的罪。這件事就像有人起來攻擊別人,殺害他的性命一樣。
27這是因為那人是在田間遇見她—那個已經許配人的少女曾經呼救,卻沒有人救她。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二十二章13節至二十三章14節自成一段,呼應第七誡「不可姦淫」,第一大段(22:13~30)的結構如下,每兩小段成一組:
A 妻子不貞(22:13~21) A' 婚外通姦(22:22)
B 城中行淫(22:23~24) B' 郊外強姦(22:25~27)
C 婚前姦淫(22:28~29) C' 禁娶繼母(22:30)
第一、二段涉及已婚人士。第一段(22:13~21)指出,初婚丈夫毀妻子不貞,外父就要拿出女兒的貞潔憑據,即初夜的衣服或牀單,帶到城門交給長老判斷。如果證明丈夫毀謗妻子,就要罰款,而且終生不能休妻。如果妻子沒有貞潔憑據,本城的人要用石頭把她打死。第二段(22:22)指出,如果發現有人和有夫之婦發生性行為,就要把姦夫淫婦都處死。
第三、四段涉及已許配人的少女。第三段(22:23~24)指出,有男人在城裏遇見了一個已許配人的少女,並和她發生性行為,少女沒有呼叫反抗,表示她甘心,二人都要處死。第四段(22:25~27)指出,有男人在城裏遇見了一個已許配人的少女,要和她發生性行為,但少女呼叫,卻沒有人救她,所以只把那男人處死。
第五、六段涉及未婚人士。第五段(22:28~29)指出,有男人強逼與沒有許配人的少女同寢,那人要交出禮金給少女的父親,娶少女為妻,終生不能休她。第六段(22:30)指出,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也不可與繼母發生性行為。
綜合來說,第一大段傳遞的性教育包括:一、貞潔舉足輕重,不容丈夫毀謗;二、性只限夫妻享用,不容有婚外性行為。生活在色慾都市的信徒,上述性教育仍然擲地有聲。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在色慾都巿裏生活,你有什麼方法勝過色誘?
二、面對被性捆綁的信徒,你有什麼方法幫助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