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 重新認識十誡(12):用權與服權(四)
黎永明博士

申17:2~3、8a│《環球聖經譯本》

17:2「在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裏,如果發現你們當中有人,無論男女,做耶和華你的神眼中視為惡的事,違揹他的約,

17:3去侍奉別的神,敬拜它們——敬拜太陽月亮或任何天象,是耶和華沒有吩咐的;

17:8a「在你的各城裏如果有什麼爭訟的事,例如血案、訴訟、毆鬥,對你來說難以判決,你就要起來,上到耶和華你的神揀選的地方,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本文繼續探討神設立的第一種掌權者:審判官和官長(16:18~17:13),這段經文的結構如下:

A 官民都要行公義(16:18~20)

B 敬拜的兩個要求(16:21~22,17:1)

C 敬拜神與行公義(17:2~13)

十七章2至13節記載另外兩個要求,視為一組,因為它們同樣始自「在你的……城裏……如果……」(17:2~3、8a),又同樣以「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以色列中間除掉了」(17:7b、12b~13)結束,中間記載解決方法(17:4~7a、8b~12a)。

第一個要求是,禁止人敬拜別神,有人違返的解決方法是,經調查及審訊後,將犯事者公開處死(17:4~7a),以收警惡懲奸之效。第二個要求是,遇到難以判決的案件,就要祭司和審判官聯合審訊(17:8b~12a),確保公義伸張,惡人受罰。

這段經文將敬拜神和行公義幷列,再次指出敬拜與公義密不可,互為表裏。

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不單要求子女尊敬父母,更是尊敬父神;父母的權柄是要幫助子女敬神愛神、服從神權。這段經文(16:18~17:13)不單要求官民行公義,更要敬拜真神、不拜別神。換言之,掌權者用權是要助人敬神愛神、服從神權。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本文對你運用權柄有什麼提醒?

二、正確運用權柄來助人服從神權也是一種敬拜。這話對你的敬拜觀有什麼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