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 重新認識十誡(十):用權與服權(二)
黎永明博士

申16:18~20│《環球聖經譯本》

a18「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的各城裏設立審判官和官長,包括各個支派;他們要按公義的判斷審判人民。

b19a你不可歪曲公義,不可偏袒,不可收賄賂,

b'19b因為賄賂會使智慧人的眼變瞎,歪曲義人的話。

a'20公義!你要追求公義,使你可以存活,取得耶和華你的神要賜給你的地作為產業。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上文提及神設立四種掌權者,藉此指出用權者要服從神的權柄。本文探討第一種掌權者:審判官和官長(16:18~17:13)。這段經文的結構如下:

A 官民都要行公義(16:18~20)

B 敬拜的兩個要求(16:21~17:1)

C 敬拜神與行公義(17:2~13)

十六章18至20的結構是交叉平行:

a設官長公義審判(16:18│正面要求)

b三個負面的要求(16:19a│負面要求:不可歪曲公義)

b'為免因利而忘義(16:19b│負面結果:歪曲義人的話)

a'追求公義而存活(16:20│正面結果)

這段經文要求神的子民追求公義,建立公義社會。值得強調的是,官長是由人民經神授權而設立,因此官權民授,民權神授。人如果只強調民權,沒按神旨、隨意設立官長,公器難免私用,司法制度難免淪陷。同樣,人如果只強調官權,沒按神旨、隨意行事,黑白難免不分,是非難免顛倒,社會秩序難免混亂。保羅曾說:「主把權柄賜給我們,是要建立你們,不是要毀掉你們」(林後10:8)。權柄不是為己服務,而是滿足神的旨意,就是行公義。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每個人或多或少總會手握權柄,你是怎樣運用手上的權柄?建立人抑或毀掉人?

二、思考你怎樣運用手上的權柄來行公義,助人服從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