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 以善报恶
梁家麟

经文:马太福音五38~42

「你们听过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迫你走一里路,你就跟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第五个对比和第六个对比都是关乎我们对待敌人的态度。第五个对比谈的是如何回应敌人的无理要求。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廿一24~25)是律法的明确要求,并且多次重申(利廿四19~20申十九21)。

许多学者都指出,旧约订定这个要求,主要目的是要限制报复的程度。人家弄瞎了我的眼睛,我最多要求他以一眼作为惩罚或报偿,不可夺取他的性命甚或杀掉他全家。无论是私仇抑或社会法律,都得量刑限刑,不能惩罚过度。这也是犹太律法师的一般理解,他们藉以订定各种犯罪的刑责、财务损失的赔偿的规定。作为一个让群体赖以有效维持的公共伦理法则,这样的规定是饶富意义的,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耶稣的伦理教导大幅度超越法律的要求。祂吩咐我们从限制报复进到放弃报复,从被动承受伤害到主动接受伤害。「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这正是主动接受伤害的表现。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马太的记述与路加的相同记述略有分歧。路加说的是给强盗夺取财物,这里则说有人以司法程序强夺财物。无论何种情况,耶稣要求我们将财物拱手相让。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这是给人强迫提供免费劳动力的意思。有人强迫我们做挑夫走一里路,我们便主动替他多走一里。

明显地,耶稣说的上述三种情况,都不是一般意义的遭遇恶人的欺凌,而是在当时期不公平的阶级社会里,无助的小老百姓遭遇强权贵族的压迫剥削。「不要与恶人作对。」「恶人」是当时期合法的行恶者。他们可以随意打人、侮辱人;他们可以随意兴讼掠夺小民的财产,司法制度都是偏帮他们的;他们可以强征徭役,迫使人为他们提供免费劳工。这不是罕见的、不幸地偶然遇上的不公义事件,而是小老百姓的生活里天天发生的事情,司空见惯,无可逃遁。

面对这些不公义的生活现实,耶稣教导门徒将被迫害转化为德行,将被迫接受转化为主动承接。惟有获得主动性,才有伦理可言。没有自由意志,无从选择的,算不得伦理抉择,也产生不出德行来。

至于耶稣是否倡导不抵抗主义,是否要求门徒对一切的社会不公义逆来顺受?这是一个需要长篇幅处理的基督教伦理学及政治学的课题,灵修材料是无法处理的。这里只说:化被动为主动,视生活里的苦难为道德生命的锻炼,是小老百姓在生活里最可能的出路。

要是39至41节说的是弱势群体的伦理处境,42节说的则是拥有资源的人的慈惠精神:「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我们向求助者提供帮助,尽量与人分享自己所有的。

42节跟前面三节所说的是不一样的情境。39至41节说的是压迫和剥削,耶稣称施迫害者为「恶人」,但祂不会称求助者或行乞者为恶人,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处境。不过,相同的是,我们都面对放弃我们拥有的东西的要求,无论这个要求是来自在上者抑或在下者。

反省应用:在讲求保卫自身人权的时代,舍弃是否对我们太难?我们既执着公平公义,对向人施恩典的要求是否无法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