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马太福音五33~37
「你们又听过有对古人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但是我告诉你们:甚么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为天是神的宝座。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君王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头起誓,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黑变白。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第四个对比是有关起誓。
值得留意的是,五33所提到的禁令:「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在整本律法书是找不到的。不过,利十九12倒是提到:「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先知撒迦利亚也说:「谁都不可心里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两处可以扯上关系的旧约经文都是关乎「起假誓」的,这明显是对应十诫中的第八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所以,我们相信耶稣在这里谈论的是跟第八诫相关的教导。这样的顺序也是最自然的,前面不是已谈了第六和第七诫吗?这里便轮到第八诫了。
第八诫是关乎「作假见证」的。由于这是十诫的严格规定,所以旧约圣经有多处重述这个禁令,譬如在箴言便有多次。不过,耶稣引述「不可背誓」的规定,倒比「不可作假见证」要推进一步,便是不仅在起誓或作见证的当下不能说谎,更是在起誓后要努力保证所说的会得到落实,否则日后的行为会使之前的誓言变成谎言。当下不能说谎陷害人,那是不在话下的;当时说诚实的誓言,日后没有将诺言兑现,便亦等于犯了第八诫「作假见证」了。我们相信,将第八诫作如此引伸教导的是当时的犹太文士。
第八诫的原文「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其实是不容易触犯的诫命,因为我们不常有在诉讼中作见证的机会,更不多需要我们故意作假见证来掠夺别人的利益。犹太文士的引伸应用「不可背誓」,影响的范围便广阔多了,我们在日常生活里总是要做许多或大或小的承诺,譬如做生意便要与人签订合同,交货与付款都有规定的日期与数额。又或者我们承诺为人提供某种数量和质量的服务,这些都算是不同形式的「誓言」。「不可背誓」便是要求我们诚实、守信用、承担责任。我们相信,这是对第八诫一个合理的扩充应用。
以上帝的名起誓,设若没有兑现,在犹太人的角度看,也是违反了十诫中的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的名」。
耶稣没有反对犹太人所做的这个引伸应用,祂倒是嫌这样的扩充解说不够彻底,才作出更进一步的扩充。既然「不可作假见证」的立法原意是要求人诚实,不说谎,不欺诈;那诚实的人实话实说,怎么还需要起誓呢?难道只有做了某个形式的起誓,才需要遵守这个誓言吗?没有以起誓形式说的话,便不需要当为真,便不需要认真对待吗?
耶稣以一个嘲讽的口吻指出:我们所起的誓真的有这么大的作用,可以区分出有没有责任要说真话或毋须说真话,区分出所说的话是真话或谎话吗?我们的起誓根本是毫无依凭的。我们不可指着天或地或圣地圣物(耶路撒冷)起誓,因为天与地或圣地都是属上帝而非我们的;我们大喊「苍天可鉴」、「若不兑现,便遭天打五雷轰」,这便能指挥上帝来为我们的誓言背书吗?上帝曾答应过替我们背书吗?即或我们指着自己的头起誓,咬牙切齿说:「我不兑现承诺,便不得好死,甚或七孔流血而死。」我们真的能控制自己的命运,上帝得按我们的誓言来惩罚我们吗?对,说谎者得受惩罚,但如何惩罚,何时惩罚,决定权不在我们手中。「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黑变白了。」
认识人的有限与无能,便让人自卑和谦卑下来。不要说复杂多余的话,不要起誓。这不是说我们若不起誓,便不需要遵守承诺,为所曾说的话负责任了。恰好相反,我们做诚实的人,简单直接,是便说是,不是便说不是,每句话都讲述事实和真相,不作花言巧语,不说模棱两可的话好为自己将来的圆谎留回旋空间。我们无法保证自己所说的每句话都是客观的真相,却得要求自己在每时每刻都只说当下所能认知的事实,心口如一。
花言巧语、砌词掩饰真相的人,都是属于恶者。耶稣说:魔鬼是说谎的,又是说谎之人的父(约八44)。
原则性地禁止门徒起誓,雅五12说得更为详尽。不过雅各没有明说这个禁令源自耶稣的教训,更没说跟登山宝训这里的教导相关。
反省应用:耶稣要求我们做简单的人,说简单的话,让自己真实、真诚。你对这个要求的即时反应是甚么?你是实话实说的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