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马太福音五21~22
你们听过有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须受审判。」但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必须受审判;凡骂弟兄是废物的,必须受议会的审判;凡骂弟兄是白痴的,必须遭受地狱的火
由五21至48,耶稣做了六个旧教导和新教导的对比。祂不是说律法本身是错误的,又或者祂的教导有异于摩西律法;而是突显当时期的犹太拉比对律法的解释,跟祂的诠释有所不同。毋庸多说,耶稣的诠释才是最符合律法的原意,最符合上帝的心意的。耶稣不是说律法错误,而是说拉比传统错误。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耶稣引述门徒所曾接受的教导,大抵是他们的拉比常说的话,既源自代代相传的传统讲论,也是当代文士和法利赛人所做的律法诠释。「古人」不一定需要追溯到西奈时期摩西的话,耶稣在这里无意挑战摩西的权威地位(虽然祂有权这样做。耶稣远比摩西为大,这是希伯来书的作者告诉我们的事实),祂只直接冲击当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在会堂里的教导。「只是我告诉你们」:耶稣接着道出对律法的正确诠释,或是超越字面意思的深层意思,或是突破传统限定的应用范围。耶稣的诠释当然是终极性的,这是祂对律法的「成全」。
耶稣以律法的核心教导──十诫作为例子。第一个对比是关乎杀人的禁令,这是十诫中的第六诫,简明清晰,不可夺去人的性命。
不过,假如不可杀人的诫命就是让我们不杀人,那我们中间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宣称,我们完全遵守了这条诫命。在太平盛世的法治社会,杀人是非常罕见的罪行(不要被枪击事件的新闻误导,以为社会上总是子弹乱飞,香港700万人,每年的凶杀案都不逾百宗)。这样,我们都是完全正义的人啦!
且慢欢喜,耶稣告诉我们,这条律法的创立原意不是这样,所覆盖的范围远大于夺去人的性命。祂说:连向人动怒、口出侮辱之言的,都等于犯了「不可杀人」的诫命,都得准备面对将来的审判和刑罚。当然,人间的法庭不会受理动怒和侮辱这般的「杀人」案子的,真正受理案子的是在末日的审判台上,上帝会追究我们所犯的这些罪行。
「拉加」是亚兰文「笨蛋」的意思,这跟「魔利」的意思差不多。光是骂别人为笨蛋,在当时期是不会给抓到公会去审判的,耶稣这里借用公会的人间意象,目的仅是要指出他们「法网难逃」,所以也是「难免地狱的火」。
耶稣对第六诫的扩充是否有点夸张呢?仇恨人即等于杀人?咒骂人即等于杀人?这样细密的法网还可以有漏网之鱼吗?这是不是说人人都陷在杀人罪中,甚至还有不少人是杀人累累呢?一些常怀恨意的人,或常对人出言不逊的人,大抵每天都犯上数遍杀人罪哩!
我想可以分两个层面来理解耶稣的话:第一,人间只能审断人的行为,但上帝却审断人心。「向弟兄动怒」,指的应不是一般性的口角纷争,耶稣不会说两个小孩子吵架也得统统下地狱;而是指对人的长期心怀怨恨,在心底里把对方咒骂上千遍,能想象到的十大酷刑都加在对方身上,只是没有勇气将心中的想念付诸行动。这种心怀怨恨却怯于行动的人,他们的道德水平不会比那些心怀怨恨便付诸杀人行动的高尚多少,也许还得增加怯懦这个缺点哩!上帝要求我们做手洁心清的人,而非外表道貌岸然,内里却充满阴暗。(这正是耶稣对法利赛人的批评,参太廿三25。)祂不会对我们心中的黑暗视若无睹。
第二,「不可杀人」的律法,不纯粹是负面的禁止,也得理解成正面的要求;就是不仅是不应残害生命,更得尊重生命。第六诫的精神在于肯定生命、珍惜生命,也要求我们对人有超越现实的敬意。所谓超越现实,便是不计较这个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价值、或能否创造价值。譬如说,一个残疾者,在世人眼中是个多余的人,本身既无价值,也无法创造价值,但我们仍得设法维护他的生命,让他活得快乐和有尊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即使给法庭定罪判刑,我们还是不应以眼还眼、公开羞辱他,剥夺他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生命无价、生命值得尊重,这是超越功利的认信。耶稣用一个看来较为夸张的说法告诉我们,不要轻易给人终极论断,盖棺论定,尽可能给人悔改回转的机会。对别人的恶,尽量较少个人得失与爱憎的反应,抽离一点,腾出慈悲怜悯的心灵空间来,像耶稣对待税吏和妓女一样。简单一句,「税吏也是人」,只要认定对方是人,便以人的方式对待他。
反省应用:你能重新检视「不可杀人」这条诫命在个人身上的有效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