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 顧惜我的聖名
高銘謙

經文:結三十六16~25

16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17「人子啊,以色列家住本地的時候,所作所為使那地玷污。他們的行為在我面前,好像婦人在經期中那樣污穢。18所以我因他們在那地流人的血,且以偶像使那地玷污,就把我的憤怒傾倒在他們身上。19我將他們分散到列國,四散在列邦,按他們的所作所為懲罰他們。20他們到了所去的列國,使我的聖名被褻瀆;因為人談論他們說,這是耶和華的子民,卻從耶和華的地出來。21但我顧惜我的聖名,就是以色列家在所到的列國中褻瀆的。

22「所以,你要對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我做這事不是為你們,而是爲了我的聖名,就是你們在所到的列國中褻瀆的。23我要使我至大的名顯為聖;這名在列國中已遭褻瀆,是你們在他們中間褻瀆的。我在他們眼前,在你們身上顯為聖的時候,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這是主耶和華說的。24我必從列國帶領你們,從列邦聚集你們,領你們回到本地。25我必灑清水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絕一切的偶像。

以西結書三十六章16~38節的主題就是恢復耶和華的聖名。說真的,耶和華的聖名並不會受到任何人的罪惡所影響,祂是全然神聖,祂的名不會被冒犯,祂是獨行其事的神。然而,耶和華的聖名在以色列民被擄犯罪時被褻瀆,這不是因為耶和華本身的神聖受到影響,而是因為神的名在列國及以色列民當中受到藐視,當然,被別人藐視的人不一定感覺自己很慘,同理,神被人藐視,不代表神本身的神聖受到影響。因此,恢復耶和華聖名的主題說明神要恢復在以色列民及列國心中自己的聖名,他們要以神為聖,以祂的聖名為可畏。

經文一開始提到以色列家還未被擄之前,在本地上的作惡行動使那地玷污(17節),這裏提到「使那地玷污」(1718節),是引用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的說法,是祭司傳統中的神聖法典(the Holiness Code)的看法,而「婦人在經期中那樣污穢」(17節)也是祭司傳統的理解(利十五章),說明以色列民犯罪得罪神,從而因為他們道德的不潔而玷污迦南地,所以根據利未記十八章24~30節的說法,那地便將以色列民吐出來,象徵他們被擄及分散到遠方(19節)。

當他們被分散到列國時,耶和華的聖名被褻瀆,因為當地人見到被擄的以色列民時,這些列國的人民便說:「這是耶和華的子民,卻從耶和華的地出來。」(20節)在此,我們看見「耶和華的民」與「耶和華的地」的說法,當兩者分開了,便等於神不再視他們為神的子民,而神也似乎不再視迦南地為神的土地,神在列國當中看似拋棄了自己的子民及自己的土地,在列國人的眼中,這位神是一位言而無信的神。但是,實況是,因為以色列民首先悖逆犯罪,首先拋棄了耶和華,耶和華反而根據盟約的應許(申二十八章),把一切的災害臨到以色列民身上,使他們被擄,這反而不是一種言而無信的做法,而是一種按照盟約應許承諾的做法,但在列國的人眼中,他們採用外邦神明的觀念,認為每一個土地都有保護神,若果某土地被佔據,人民被擄,便等於該神明言而無信,背棄自己的子民。這樣,耶和華的聖名被褻瀆,幷不是因為耶和華做了甚麼背信的事,而是因為外邦帶着有色眼鏡看待以色列民被擄的事,更是因為以色列民本身的逆見證。

20節提到「我的聖名被褻瀆」也是一種祭司傳統的理解,特別是利未記二十四章中的故事,提到褻瀆聖名的人要被處死,這要在以色列身上顯為聖。同時,這連結到亞倫的兩個兒子的死的經文:「我在那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全體百姓面前,我要得着榮耀。」(利十3)本來在利未記中顯為聖的地方是親近神的祭司,現在以西結書卻把這樣的理解延伸到以色列全地,把神聖的範圍廣大,藉着引導以色列民迴歸本地(24節),並潔淨他們(25節)來說明所有以色列民都有可能是祭司,迴歸神聖之地。

思想:

你的生命會否成為逆見證,使神的名在未信主的人前被褻瀆?如何迴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