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 奪取別人土地的罪行
高銘謙

經文:結三十五10~15

10「因為你曾說『這二國、這二邦必歸我,我們必得為業』,其實耶和華仍在那裏;11所以主耶和華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必照你因仇恨向他們發的怒氣和嫉妒對待你;我審判你的時候,要在他們中間顯明自己。12你必知道我─耶和華已聽見你一切凌辱的話,是針對以色列羣山說的:『這些山荒涼了,它們是給我們作食物的。』13你們用口向我說誇大的話,增多與我敵對的話,我都聽見了。14主耶和華如此說:全地歡樂的時候,我必使你荒涼。15你怎樣因以色列家的地業荒涼而喜樂,我也要照你所做的對待你。西珥山哪,你和以東全地都必荒涼;人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今天默想的這一段經文說明了以東之所以不能在受罰中得以恢復,就是他要奪取以色列的土地。第10節說明以東曾說:「這二國、這二邦必歸我,我們必得為業。」這二國及二邦就是指北國以色列及南國猶大,以東期望在他們遭受苦難時趁機奪取他們的土地,成為自己的產業。然而,第10節有一句「其實耶和華仍在那裏」,這是甚麼意思?

申命記有一句這樣說:「至高者將地業賜給列國,將世人分開,他按照神明的數目,為萬民劃定疆界。」(申三十二8),這說明土地的分開與賜予是耶和華的主權範圍,任何列國列邦若擅自改變或奪取別人的土地(除非有神主權容許),這不但是一種自私的行為,也直接挑戰耶和華作為土地的主的地位。所以,第10節中「其實耶和華仍在那裏」這一句,反映了耶和華作為土地的主的意思。以東人不理會耶和華的主權,他們在仇恨與貪念中期望取得以色列的迦南地,既是這樣,他們自作主張,超越了神的位置,把自己成為土地的主。因此,這便是他們的罪行,這解釋了為何他們不能在災害中恢復過來。

之後,經文提到耶和華對以東的對等刑罰:第11節說明神必照以東的怒氣與仇恨與嫉妒報應他,第15節提到以東因以色列家的地業荒涼而喜樂,但神也必照這樣待以東。再者,第13節說明以東所挑戰及攻擊的對象不只是以色列民,更是耶和華,因為以東向神誇大,而「誇大」一字在原文看來解作「把自己放大」,當以東把自己放大,便目中無人,也目中無神。其實,以色列民沒有明顯得罪以東人,以東攻擊及毀謗以色列是基於他自己本身的嫉妒(11節),這種無緣無故的恨與他對以色列土地的貪心,正正就是他不能恢復的原因。

思想:

有人說這個世界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似乎在合理化所有的恨都情有可原。可是以東對以色列民的恨便是一種無緣無故的恨,以東恨以色列並非因為由以色列民本身所挑起,而是因為以東自己的嫉妒,把自己放大,這種由自身罪性而來的恨不需要在別人身上找原因。你有沒有這樣的恨?你的生命也與以東一樣因為嫉妒而期望奪取別人的「地業」嗎?祈求神憐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