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主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祂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
112問:在第三條誡命中吩咐什麼?
答:在第三條誡命中吩咐:
(1)上帝的名字、尊稱、屬性(太6:9;申28:58,詩29:2,68:4;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傳5:1)、聖言(詩138:2)、聖禮(林前11:24-25,28-29)、禱告(提前2:8)、起誓(耶4:2)、許願(傳5:4-6)、拈鬮(徒1:24,26)、作為(伯36:24),以及其他祂所用以顯明祂自己的一切,都要在思想(瑪3:16)、默想(詩8:1,3-4,9)、言語(西3:17;詩105:2,5)和著述(詩102:18)中,予以聖潔、敬畏地使用;
(2)藉着聖潔的告白(彼前3:15;彌4:5),行事為人與之相稱(腓1:27),使上帝得榮耀(林前10:31),我們(耶32 :39)和他人都得益處(彼前2:12)。
113問:在第三條誡命中,禁止什麼罪行?
答:在第三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不按聖經的要求使用上帝的名字([瑪2:2](wdbible://bible/mal.2.2));
(2)愚昧(徒17:23)、虛妄(箴30:9)、不敬、褻瀆(瑪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地濫用上帝名字;
(3)或以邪惡之心提及上帝的名字,以褻瀆(王下19:22;利24:11)、僞證(亞5:4;8:17)之舉利用上帝的尊稱、屬性(王下18:30,35;出5:2;詩139:20),蒙恩之道(詩50:16-17)和作為(賽5:12);
(4)一切惡毒的咒詛(撒上17:43;撒下16:5)、起誓(耶5:7;23:10)、許願(申23:18;徒23:12,14)、掣籤(斯3:7;9:24;詩22:18);
(5)違揹我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詩24:4;結17:16,18-19);
(6)成全不合乎上帝律法的宣誓和許願(可6:26;撒上25:22,32-34);
(7)抱怨、抗拒(羅9:14,19-20)、窺探(申29:29)、誤用上帝的預旨(羅3:5,7;6:1-2)和護理(傳8:11;9:3;詩39);
(8)誤解(太5:21-48)、誤用(結13:22),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歪曲上帝的聖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彼後3:16;太22:24-31 ),用於褻瀆性的戲謔(賽22:13;耶23:34,36,38),好奇無益的問難,荒緲無憑的空談,或堅持謬妄的教義(提前1:4,6-7;6:4-5,20;提後2:14;多3:9);
(9)濫用上帝名下所包含的受造物或任何事物,用為魔法符咒(申18:10-14;徒19:13),或邪惡的情慾和行為(提後4:3-4;羅13:13-14;王上21:9-10;猶4);
(10)惡毒中傷(徒13:45;約壹3:12),褻慢譏誚(詩1:1;彼後3:3),肆意謾罵(彼前4:4),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反對上帝的真理,恩典和道路(徒13:45-46,50;徒4:18;19:9;帖前2:16;來10:29);
(11)或假冒僞善,或因心懷不軌而謊稱信主(提後3:5;太6:1-2,5,16;太23:14);
(12)以主名為恥(可8:38),或因不順從(詩73:14-15),無智慧(林前6:5-6;弗5:15-17),不結果子(賽5:4;彼後1:8-9),唐突冒犯,絆倒他人(羅2:23-24),冷淡退後,離棄真道(加3:1,3;來6:6),從而羞辱主名。
114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在以下的話語中:“耶和華你上帝”和“因為妄稱祂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這是因為:
(1)祂是主,我們的上帝,因此我們不可褻瀆祂的名,也不可以任何方式濫用(利19:12);
(2)特別是因為觸犯這一誡命的人,祂必不會赦免,饒恕。即使許多人避開了人的鑑察和審判(撒上2:12,17,22,24;撒上3:13),但上帝卻不容他們逃避祂公義的審判(結36:21-23;申28:58-59;亞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