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問:第八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是:“不可偷竊”(出20:15)。
141問:在第八條誡命中,命令什麼責任?
答:在第八條誡命中命令的責任是:
(1)在人與人的契約和生意中要講究誠實、守信和公平(詩15:2,4;亞7:4,10;8:16-17);
(2)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羅13:7);
(3)非法扣押正當所有人的財物,要予以賠償(利6:2-5;路19:8);
(4)根據自己的能力和他人的需要,慷慨施與、出借(路6:30,38;約壹3:17,弗4:28,加6:10);
(5)對世上財物的判斷、願望和情感要合乎中道(提前6:6-9;加6:14)
(6)對於那些供養我們肉身的東西,要審慎考慮,留心料理(提前5:8),根據我們自身的處境,加以獲取、保守、使用和處理(箴27:23-27;傳2:24;3:12-13;提前6:17-18;賽38:1;太11:8);
(7)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要持守(林前7:20;創2:15;3:19),並要殷勤從事(弗4:28,箴10:4);
(9)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林前6:1-9)、擔保,以及其他類似的事宜(箴6:1-6;11:15);
(10)努力運用一切公義的,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獲取、保守、增加他人以及我們自身的財富和外部產業(利25:35;申22:1-4;出23:4-5;創47:14,20;腓2:4;太22:39)。
142問:在第八條誡命中,禁止什麼罪行?
答:在第八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是:除了忽略當盡的本分之外(雅2:15-16,約壹3:17),還有:
(1)偷竊(弗4:28);
(2)搶劫(詩62:10);
(3)搶人口(提前1:10);
(4)接受任何竊取得來的東西(箴29:24;詩50:18);
(5)欺詐性行爲(帖前4:6);
(6)虛假的度量衡(箴11:1;20:10);
(8)人與人之間定立契約時不公義、不守信(摩8:5;詩37:21);
(9)在別人信託的事上不公義、不守信(路16:10-12);
(13)毫無根據的訴訟(林前6:6-8;箴3:29-30);
(15)囤積居奇(箴11:26);
(16)從事不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徒19:19,24-25);
(17)以及其它所有巧取豪奪、損人利己、違背公義、作奸犯科之事(伯20:19;雅5:4;箴21:6);
(18)貪心(路12:15);
(19)過分看重世上的財物(提前6:5;西3:2;箴23:5;詩62:10);
(20)對於獲取、保守、使用財物之事,憂慮小信、投機鑽營(太6:25,31,34;傳5:12);
(21)見到他人興盛就心懷不平(詩73:3;37:1,7);
(22)作工懈怠(帖後3:11;箴18:9),揮霍財產,賭博浪費;
(23)以及其它所有不正當地損害我們的外部產業(箴21:17;23:20-21;28:19),不正當地使用和享受上帝所賜給我們的產業的各種做法(傳4:8;6:2;提前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