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问 礼拜一

第76問:第九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九條誡命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礼拜一

“見證”這個詞是用在法院裏的詞。某人被控告犯了罪,帶到法庭。看到犯罪過程或者對被告有所瞭解的證人就會被叫來。當某個證人講述自己所知道的事,我們就把這過程叫做“作見證”。只有所有的證人都說實話,法庭才能正常工作。如果證人作假見證,受審的人就有可能爲他根本沒做過的事受刑罰。或者叫確實犯了大罪的人逍遙法外。

特別在法庭上,人們一定要說實話。如果某人在法庭上給無辜的人作假見證,那個無辜者可能會因爲他沒做過的事受苦。如果某人給有罪的犯人作假見證,他就逍遙法外了,會讓更多無辜的人受苦。上帝的百姓總要說實話。上帝喜愛真實、恨惡虛假。無論我們是否在法庭上,我們都必須講實話。請讀撒迦利亞書8:16-17。

撒迦利亞書8:16-17 你們所當行的是這樣: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在城門口按至理判斷,使人和睦;誰都不可心裏謀害鄰舍,也不可喜愛起假誓,因爲這些事都爲我所恨惡。”這是耶和華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