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 禍哉
高銘謙

經文:以賽亞書十章1-4節

1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的,和記錄奸詐之判詞的,2為要扭曲貧寒人的案件,奪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3到降罰的日子,災禍從遠方臨到,那時,你們要怎麼辦呢?你們要向誰逃奔求救呢?你們的財寶要存放何處呢?4他們只得屈身在被擄的人之下,仆倒在被殺的人中間。雖然如此,耶和華的怒氣並未轉消;他的手依然伸出。

以賽亞書五章8-25節描述了六個“禍哉”,連同第十章此處所提及的“禍哉”,便一共有七個“禍哉”。有學者認為它們本身是同一個單元的,有可能在編輯以賽亞書時把這第七個“禍哉”放在第十章內。

這第七個“禍哉”(賽十1-4)可算是對猶大的領袖說的,指出他們在被擄前的惡行。他們是一班社會上有名有利及有權的人,然而他們卻不運用這些權力來服事人民,反而在現存的摩西律法之外另立一些“不義之律例”和“記錄奸詐之判詞”(1節),這些東西與神的律法對立,成為另一個權威來源及傳統。或者這些傳統都不是一開始便存在的,它們的形成可能經過長時間的日子,也可能是一種對摩西律法的詮釋;但隨著長時間的傳遞,這些對律法的詮釋漸漸取代律法的位置,為要合理化這些猶大領袖們的利益,於是帶來“扭曲貧寒人的案件,奪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2節)的後果。

這些弱勢的人在當時社會理應受到五經律法的保障,例如他們可以在某些田地正享受安息年時取得該田地自長的東西來吃(利二十五6),也可以拾取遺留下來的麥穗(利十九9-10),好讓他們得到基本的生活所需。若果沒有地主或領袖們遵守安息年等的律法,這些弱勢的人便沒有生存的空間與機會。再者,律法也提到要審判官在審判時主持公義,不可因為對方的背景而屈枉任何人(利十九15),必須把有罪的定為有罪,沒有罪的定為無罪。不過,這些猶大的官長卻視律法的要求如無物,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遵守安息年及公義審判等律法的要求,卻帶頭去欺壓這些人。因此,神便向他們發出“禍哉”的警諭。

經文指出,這些猶大的領袖必會首先被擄及被殺(4節)。既然他們滿手都是流人血的罪,欺壓弱勢人士,那麼神便要把流人血的罪歸到他們身上,好讓眾民都知道神不是沒有理會社會的不公不義。對於主動帶頭欺壓弱者的人,神必會出手審判刑罰他們。

思想:

若果你是教會或社會的領袖,便要自我警惕,到底有沒有一些固有的傳統慢慢地取代了神的要求,以致欺壓了弱勢的人士?神的道在你心目中是否占有壓倒性的位置,還是只是眾多意見及考慮中的其中一項參考而已?求主幫助我們勇於實踐神的要求,在悲哀的世代中播下關懷、公義與憐憫的種子,拯救弱勢的人離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