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 甘心聽從
高銘謙

經文﹕以賽亞書一章16~20節

16你們要洗滌、自潔,從我眼前除掉惡行;要停止作惡,17學習行善,尋求公平,幫助受欺壓的,替孤兒伸冤,為寡婦辯護。」18耶和華說:「來吧,我們彼此辯論。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19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20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

面對所多瑪的官長及蛾摩拉的百姓,以賽亞書一章16~20節提出以色列民需要有悔改的行動。首先,神的子民的確不需要再獻上更多的祭物,也不需要更多聚會及節期,而是需要除掉他們的惡行,停止作惡,並且要學習行善及尋求公義,停止犯罪與尋求良善是兩項以色列民必須做的事,他們已習慣了履行禮祭要求等表面功夫,他們以表面的敬虔來為自己所進行的欺壓與強暴開脫,哪知神所針對及看重的,並非表面化的禮祭,以及虛浮的供物所帶來向神的討好,而是那種由內而外以及表裏一致的更新生命,而生命的更新必須由悔改開始。

17節所提及的公平原文作mĭšpāṭ,這字是摩西律法的同義詞,也可以解作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所涉及的具體內容便是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這些都是非常具體的行動。官長是一群有能力解救受欺壓者的人物,他們可以為弱勢伸冤與辨屈,如果他們站在高位而不履行律法的要求,那便等同與欺壓別人的人同謀,成為行惡者的幫兇。

然而,這種行公義的要求並非一種沒有神學的社會行動,聖經中的社會公義是一種神學性的社會公義,而不是一種沒有信仰的社會行動,這些神學性的社會公義連結於19節所提及的甘心聽從當中,這種聽從假設了神作為律法的吩咐者,祂的要求以及人的順服才是履行社會公義的根本原因。要明白順服律法的要求並非一種政治或社會互動的考慮,如果我們只由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社會行動參與時,那麼我們便會落入人文主義的世俗化當中,以致履行了沒有神學及沒有信仰的社會行動。當以色列民願意聽從神的吩咐,他們便視律法為命令,而不是社會上其中一種意見,命令總歸不同於意見,前者視神為主,所要求的是聽從與順服,後者視神為建議者,聽意見的人有權審視不同意見而作出自己的決定。但,神要求的是聽命與順服。

順服與聽從帶來怎樣的後果?18節指出的後果就是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這代表有神的赦免與醫治,在此處,神的赦免不是因為祂一定有義務去無條件赦免,祂的赦免是基於祂本身的自由意願,但祂卻把自己的赦免連結在人對神順服的條件當中,神在此應許,人總有悔改得赦免的可能,就算我們的生命何等黑暗,也有回轉的盼望。

思想:

「甘心聽從」就是響應耶和華的律法最應該要有的行動,但很多時候,我們或許會因為身處的社會及群體中種種社會及政治的壓力而帶來妥協,把神的命令降格為一種意見,把眼前的利益看得高於神本身,當我們這樣做,或許會帶來短暫方便,但長遠卻成為得罪神及欺壓別人的幫兇。求主叫我們能真心悔改,甘心順服與聽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