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但以理书五13-31
13但以理就被领到王前。王问但以理说:「你是被掳之犹大人中的但以理吗?就是我父王从犹大掳来的吗?
14我听说你里头有神的灵,心中光明,又有聪明和美好的智慧。
15现在哲士和用法术的都领到我面前,为叫他们读这文字,把讲解告诉我,无奈他们都不能把讲解说出来。
16我听说你善于讲解,能解疑惑;现在你若能读这文字,把讲解告诉我,就必身穿紫袍,项戴金炼,在我国中位列第三。」
17但以理在王面前回答说:「你的赠品可以归你自己,你的赏赐可以归给别人;我却要为王读这文字,把讲解告诉王。
18王啊,至高的上帝曾将国位、大权、荣耀、威严赐与你父尼布甲尼撒;
19因上帝所赐他的大权,各方、各国、各族的人都在他面前战兢恐惧。他可以随意生杀,随意升降。
20但他心高气傲,灵也刚愎,甚至行事狂傲,就被革去王位,夺去荣耀。
21他被赶出离开世人,他的心变如兽心,与野驴同居,吃草如牛,身被天露滴湿,等他知道至高的上帝在人的国中掌权,凭自己的意旨立人治国。
22伯沙撒啊,你是他的儿子,你虽知道这一切,你心仍不自卑,
23竟向天上的主自高,使人将他殿中的器皿拿到你面前,你和大臣、皇后、妃嫔用这器皿饮酒。你又赞美那不能看、不能听、无知无识、金、银、铜、铁、木、石所造的神,却没有将荣耀归与那手中有你气息,管理你一切行动的上帝。
24因此从上帝那里显出指头来写这文字。
25「所写的文字是:『弥尼,弥尼,提客勒,乌法珥新。』
26讲解是这样:弥尼,就是上帝已经数算你国的年日到此完毕。
27提客勒,就是你被称在天平里,显出你的亏欠。
28毗勒斯,就是你的国分裂,归与米底亚人和波斯人。」
29伯沙撒下令,人就把紫袍给但以理穿上,把金炼给他戴在颈项上,又传令使他在国中位列第三。
30当夜,迦勒底王伯沙撒被杀。
31米底亚人大流士年六十二岁,取了迦勒底国。
来到第五章,但以理再一次介入宫廷的危机当中。但以理是奉至高者的命来解释指头的来源及字的意思,因此他一口回绝伯沙撒的赏赐(但五17),当然他也早已洞悉所谓的赏赐一瞬间将变得毫无价值(但五31)。
这段记载特别的地方,在于但以理在解读文字之前,先责备伯沙撒。先知的职份之一,是当君王犯罪、得罪上帝,要奉主的名加以责备和警诫(参撒上十三、十五章;撒下十二章;王上十八章;耶三十六章)。但以理以尼布甲尼撒作为例子,直指伯沙撒的罪。尼布甲尼撒远比伯沙撒伟大威荣,但是当他的「心高气傲,灵也刚愎,行事狂傲」(但5:20)被上帝对付时,他懂得谦卑下来,至终明白「至高的上帝在人的国中掌权,凭自己的意旨立人治国。」(但五21)远不及尼布甲尼撒的伯沙撒,却不仅未从先祖身上学到教训(但5:22),他甚至犯下更严重的亵渎:玷污圣殿的器皿,用作拜偶像之用。(但5:23)宣告刑罚的指头由此出现(但五24)。
「弥尼,弥尼,提客勒,乌法珥新」是三个亚兰文的名词。「弥尼」重复了一次,有强调之意。三个名词都是钱币的单位,直译出来是「弥那,弥那,舍客勒,一半」(按上下文大概是指半舍客勒)。最独特之处,是但以理把这些名词以被动动词的形式来解释,意义变成了「数算」(数目)、「秤」(重量)、「分开」:「弥尼就是神数算你国的年日到此完毕。提客勒就是你被秤在天平上,秤出你的亏欠来。毗勒斯就是你的国要分裂,归给玛代人和波斯人。」(但五26-28)
一切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巴比伦一度是举世无双的强盛帝国,但仅限于上帝所定规的期限内。时候到了,王朝必要结束,被波斯和玛代取代。正因为玛代波斯的得势,日后才有塞鲁士的诏令(拉一1-4),容让以色列民重归故土,重建圣殿。上帝按祂的旨意引导历史前进。这个信息再次为被掳子民带来安慰与盼望。
尼布甲尼撒与伯沙撒的经历,清楚揭示上帝随己意把权力赐予地上君王;与此同时,上帝要求他们行公义,好怜悯(但四27)。当君王偏行己路,上帝会透过异梦、异象等启示,藉上帝的忠仆提出警诫。可惜的是,尼布甲尼撒和伯沙撒都未把上帝的吩咐放在眼内,前者把巴比伦的强盛视为个人功绩(但四30),后者更狂妄至公然亵渎上帝(但五1-4)。 第五章的结尾即记载了伯沙撒的下场:「当夜,迦勒底王伯沙撒被杀。米底亚人大流士年六十二岁,取了迦勒底国。」(但五30-31)这是一个侮慢亵渎上帝又拜偶像者的结局,也呼应着但以理书的主题信息: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凭自己的意旨立人治国(但四17、25、32,五21)。权倾天下的君王(包括「金头」),在上帝绝对的主权下,亦只能顺应祂的废立计划,在祂所定规的时期内在位掌权。
思想:
骄傲自恃、不敬畏上帝,绝非教外者的专利。事实上,基督徒很容易陷入这罪而不自觉。口称耶稣为主,高呼神在掌管,行为上却唯己是赖,从未服膺在上帝的主权下;为一些成就沾沾自喜,自觉比其他信徒更敬虔更热心,浑忘一切福气与好处都是从上帝而来(诗十六2)。求主帮助我们,常存敬畏祂的心,免得我们不自觉地在言行、思想里轻慢主,失落了对祂应有的尊崇和畏惧(参太廿一13;林前十21-24,十一17-18、27-29;徒五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