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3:31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馬太福音 5:17
    勿以我來為廢律法、或先知之言、我來非為破壞、實為玉成。
  • 羅馬書 8:4
    所望吾人不復從欲而從神、庶幾律法之正義、得以成全於吾人之身。
  • 羅馬書 7:7-14
    於此吾人更有何說?將謂法即罪乎?無是理也!法非罪、乃所以燭吾之罪耳。法若不曰「毋淫、」則吾將不知淫之為淫矣。雖然、罪乃乘虛而入、即因其誡命而攪亂吾心、於以引起諸般淫慾。故無法則罪亦不至如此活躍耳。我生之初尚無法、誡命一至、罪於是乎生、而我於是乎死矣。夫誡命所以躋我於生也、結果反以致我於死者、何也?蓋罪乘隙而入、利用誡命、以陷我於惑、而成我之戮。是故法非不美、誡非不聖也;固善且美矣。豈善且美者、適足以促予之死耶?無是理也!致死之因、惟罪而已。正惟其能使善且美者、轉成致死之具、此罪之所以為罪也。在誡命之明鑒中、罪之醜態畢露矣。吾人固知法乃屬靈之器、然我乃血氣之倫、自鬻於罪、而作其奴。
  • 加拉太書 2:21
    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苟尚緣律法而求義、則基督之死、為徒然矣。』
  • 羅馬書 13:8-10
    故吾人不可有所負於人也;有之、其惟彼此相愛之義務歟!惟愛人者能完成律法也。『毋犯奸淫、毋殺人、毋偷盜、毋妄證、毋貪人之所有、』以及其他誡律、一言以蔽之、亦曰愛人如己而已。苟志於愛人矣、無惡也。此法律之所以成於愛德也。
  • 詩篇 119:126
    群凶橫行。我主其興。
  • 羅馬書 4:14
    若惟屬於律法者得為嗣子、是不啻廢棄信德、而致恩諾於無效也。
  • 加拉太書 3:17-19
    故吾曰:主之恩諾既已確立於前、則產生於四百三十年後之律法、又安能廢棄之、而致前諾於無效乎?若云嗣業係據律法、則不復淵源於恩諾矣。然而嗣業、固天主所許於亞伯漢之恩賜也。然則律法何為而作乎?蓋人多為非作惡、乃有律法之添設、以俟承受嗣業者之來臨。且律法之制、乃由主之使者授之於居間人之手。
  • 哥林多前書 9:21
    於法外之人、吾亦儼然以法外之人自居、所以感化法外之人也;實則就天主及基督之妙法言之、吾亦法內之人耳。
  • 羅馬書 10:4
    夫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
  • 羅馬書 7:22
    若依吾內心、吾固以天主之法為樂也。
  • 加拉太書 2:19
    夫吾既因法而脫於法、則宜專為天主而生矣。
  • 馬太福音 3:15
    耶穌應曰:『茲姑許之、聊以盡義。』如望乃許之。
  • 希伯來書 10:15-16
    聖神於此亦供其證曰:『時既至、將與義塞約如次:欲將吾誡命、置彼腔子裏;真諦與妙道、深深銘腑肺。』
  • 以賽亞書 42:21
  • 馬太福音 5:20
    蓋吾語爾、苟爾之仁義、無以尚乎經生與法利塞人者、爾必不得進天國也。
  • 馬太福音 15:6
    乃無須養其父母。」是爾以人之傳習、廢天主之道也。
  • 羅馬書 3:4
    無是理也!即使眾人皆偽、亦不能改天主之真。經云:『主言惟正、睿斷實公、』斯之謂也。
  • 羅馬書 7:25
    惟謝天主、已予我以生路矣、生路伊何、即耶穌基督吾人之主是已!若夫憑吾自身、則心中雖服膺天主之法、而肉身則猶為罪孽之奴耳。
  • 耶利米書 8:8-9
  • 詩篇 40:8
    願將爾天書。
  • 雅各書 2:8-12
    經云:『爾當愛人如己。』爾能守此王法、則庶幾矣。若一味偏心、妄分厚薄、是即犯罪、不容於法。守全法而犯一誡者、亦為犯法。蓋誡爾毋犯姦淫者、天主也;而誡爾毋殺人者、亦天主也。爾即未犯姦淫、而犯殺人、是亦犯法而已矣。爾之言語行動、均須以自由之法為圭臬。
  • 加拉太書 5:18-23
    然爾如能順從聖神之靈感、則不復吟呻於律法之下矣。夫情慾之事、亦顯而易見也;凡姦非污濁、淫蕩奢侈、拜偶像、行巫術、仇恨爭競、好勝忿怒朋比釁隙、迷惑異端、嫉妒殘殺、沉醉荒宴等類皆是。吾夙已言之、今復鄭重相告、凡行此等事者、必不得承受天主之國也。若夫聖神之果、則為仁愛、神樂、安怡、忍耐、慈祥、良善、忠信、溫恭、克己、凡此種種非律法所能制裁也。
  • 耶利米書 31: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