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太福音 19: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24:1-4
    人娶妻後、知妻有疵、而厭棄之、則作離書、付於其手、出之可也。既出之後、而他適。如其後夫亦不見悅、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或其後夫死亡。則其前夫既已棄之、為人所玷、不可再娶、此耶和華所惡也。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不可污衊。
  • 馬太福音 5:31
    又言、若人出妻、則以離書與之、
  • 耶利米書 3:8
    以色列族既背我、狥欲而行、我棄之、與以離書、其姊妹猶大族、屢欺侮予、毫無畏葸、狥欲而行、我鑒察之、彼狥欲特甚、崇拜木石、污衊斯邦、厥後佯為歸誠、心不誠慤。○
  • 馬太福音 1:19
    其夫約瑟、義人也、不欲顯辱之、而欲私休之、
  • 瑪拉基書 2:16
    萬有之主以色列族之上帝耶和華曰、人棄其妻、待以強暴、我所不悅、故當自守其心、勿遺棄之、
  • 以賽亞書 50:1
    耶和華告以色列族曰、爾母見出、必有離書、離書云何、爾身見鬻、必有所償、所償伊誰、爾母見出、爾身見鬻、乃罪應爾。
  • 馬可福音 10:4
    曰、摩西許以離書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