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 18:6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利未記 20:17-21
    人若娶姊妹、無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者、彼此苟合、則為可恥之事、必於民目前見絕、因與姊妹苟合、必負罪愆、行經之婦、人若與之同寢交媾、婦雖行經亦相從、二人必滅絕於民中、毋與母之姊妹、及父之姊妹苟合、因與骨肉淫亂、必負罪愆、人若與伯叔之妻同寢、則辱伯叔、彼等負罪、必絕嗣而死、人若娶兄弟之妻、是辱兄及弟、係污穢之事、二人必絕嗣、
  • 利未記 20:11-12
    人若與父之繼室同寢、則辱及其父、死罪歸於二人、皆治之死、人若與子之妻同寢、則行逆倫之事、死罪歸於二人、皆治之死、
  • 利未記 18:7-19
    毋與母苟合、若苟合、則辱父母、毋與繼母苟合、若苟合則辱父、爾之姊妹、無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生在家、或生在外、悉毋與之苟合、毋與子之女、及女之女苟合、若苟合、則辱己、爾繼母從爾父所生之女、亦為爾妹、毋與之苟合、父之姊妹、即父骨肉之親、毋與之苟合、母之姊妹即母骨肉之親、毋與之苟合、毋與伯母嬸母苟合、毋與子媳苟合、毋與嫂及弟婦苟合、若苟合則辱兄及弟、毋與妻攜來之女苟合、毋娶妻之孫女、或妻之外孫女與之苟合、此等亦係骨肉之親、如此行乃為惡俗、爾妻尚存、毋娶其姊妹、與之苟合、激妻嫉妒、婦行經時、毋近之與之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