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拉太書 5: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彼得後書 2:20-22
    夫既因認識吾主耶穌基督、而脫濁世之習氣、今復重入羅網、從此休矣!且其晚節必有較前更醜者焉。蓋與其知道而背命、孰若初未聞道之為愈乎?諺云:「犬有所吐、轉復茹之;母豬方潔、又入泥中。」此言茲若人之儔歟。
  • 加拉太書 2:21
    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苟尚緣律法而求義、則基督之死、為徒然矣。』
  • 羅馬書 9:31-32
    義塞人求義於律法之中、而終未之得也。何以故?以其求之不以信、而以法耳。
  • 羅馬書 11:6
    雖然、既曰蒙恩、則不復憑業;不然、恩將失其所以為恩矣。
  • 希伯來書 12:15
    又宜互相檢點、莫使有一人退化、而自絕於天主之聖寵;莫使辛螫之根苗、萌櫱滋蔓、為厲之階、而令眾人受其沾染;
  • 羅馬書 4:4-5
    若徒憑事功、則其所得者乃為酬報、不復為恩賜矣。正惟不以事功為言、而篤信赦罪之主、乃能因其信德而稱義耳。
  • 羅馬書 3:20
    蓋徒恃遵行律法、無人能稱義於天主之前;惟因法而知罪耳。
  • 加拉太書 5:2
    我葆樂剴切告爾、爾如承受割禮、則基督於爾為無益。
  • 希伯來書 6:4-6
    蓋人若曾蒙光照、曾味靈寵、曾受聖神、曾悟天主聖道之盡善盡美、與夫新興時代之偉大、而竟中途背棄聖道、若而人者、不啻親手重釘基督於十字架上、且當眾而辱之也。欲其再行悔過自新、尚可得乎?
  • 羅馬書 10:3-5
    蓋既昧於天主之義、故惟求自立其義、而不服膺天主之義矣。夫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義之道所由肇也。昔摩西論緣法求義之道曰:『遵此而行者得生。』
  • 啟示錄 2:5
    亟宜反省何由而致墮落、從頭悔改、反爾初服。不然、吾必蒞臨爾處、移奪爾檠、莫謂言之不豫也。
  • 加拉太書 1:6-9
    曩者爾等因基督之聖寵、而蒙天主之恩召;曾幾何時、爾等竟已背棄所天、而信從另一福音、此吾之所為驚訝不置者也。夫福音豈有二哉?特有人予爾攪亂、而欲混淆基督之福音耳。雖然、即在吾儕本人、或自天降臨之天神、苟其所傳於爾之福音、有異乎吾儕嚮所傳授者、皆宜服咒咀也。吾儕前已言之、茲予重復言之、倘有人授爾等以福音、異乎爾等嚮之所受者、則斯人之服咒咀也必矣。
  • 彼得後書 3:17-18
    故望兄弟深思遠慮、小心翼翼、毋為不肖者之謬說所搖奪、而失其所守。務宜在吾救主耶穌基督之聖寵及認識上、日有長進也。願主受享光榮、自今茲、迄永世、心焉祝之。
  • 希伯來書 10:38-39
    然『為吾之忠僕者、當恃信德而生;若畏首畏尾、非吾心所喜。』吾人則非畏首畏尾、終致淪亡之徒也;乃浩然不疑、自求靈祉之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