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自己為自己作見證
陳韋安

約翰福音五31-32

31 「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32另有一位為我作見證,我也知道他為我作的見證是真的。

主耶穌這樣說,當然不是指他有任何不真實的話。他只想指出:祂不像塵世間的普通人一樣,為自己作證——祂沒有這個需要。

一個人喜歡為自己作見證,這是塵世間慣常的做法。自辯、自圓其說、自以為是。作為一個人,所謂「真理」,往往是主觀的。人透過有限的認知,通過感官經驗獲得所謂「真理」。然而,這「見證」卻沒有帶領他去到真理那裏去。正如A. Ritschl 所言:「我們只能用自己的耳朵聽,用自己的眼睛看,同樣我們也只能用自己的思維去理解」。然而,當談及上帝的真理時,這種主觀性就成了一個障礙。上帝在創造時已經對我們發出了呼喚,期望我們以真實和誠實的方式迴應祂。這種迴應,不是基於我們主觀的感受,而是超越這主觀性從而接近上帝的絕對真理。

在人的感官經驗中,我們知道真理是多面的,而且往往也是相對的。一個人可能認為某物太甜,而另一個人則覺得它太酸,這正是因為我們的感知是主觀的。但是,當我們試圖將這種主觀經驗作為對上帝真理的證明時,我們就陷入了罪的泥潭。若說罪的本質在於拒絕接受上帝的真理,倒不如說它自己創造了一套真理,並試圖將真理據爲己有。

默想:

因此,當我們作證時,我們必須放下自我,以謙卑的心讓上帝的真理照亮我們的心。你並沒有捉住真理,你要放下自己,被上帝的真理擁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