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 重新認識十誡(28):公義教育(下)
黎永明博士

申25:13~16│《環球聖經譯本》

13「你袋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種砝碼;

14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種升斗。

15a你要有準確公正的砝碼,你要有準確公正的升斗,

15b好讓你在耶和華你神要賜給你的地上日子長久。

16因為所有做這些事的人,就是所有做奸詐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二十五章13至16節繼續呼應第九誡「不可作僞證」的精神:行公義。這段要求以色列人不可缺斤短兩(25:13~15a),其實是將公義從法庭延伸至日常生活,結果是蒙神賜福,長居應許地(25:15b)。

這段看似簡單,但是它有許多用字或觀念曾在上文出現,所以發揮了總結上文的作用,包括:

一、使用兩樣不同的砝碼或升斗(25:13~14),違反了第八誡「不可偷盜」的精神(正道生財)。

二、使用準確公正的砝碼或升斗的結果是,在神賜的地上得享長壽(25:15),與第五誡「要孝敬父母」的結果相似(5:16b:在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的土地上安好順利)。

三、因為「神所憎惡」(25:16)而遠離惡事,是聖約子民行事的原因或原則。那些惡事包括:

A. 把兒女用火焚燒,獻給偶像(12:31),這牴觸了第一、二誡。

B. 豎立神碑(16:22);將有殘疾、有任何缺陷的牛羊獻給耶和華(17:1);占卦、算卦、卜算、巫術、唸咒、召鬼、招魂、求問死人(18:10~12);這些行為違反了第五誡「孝敬父母」的精神(服從神權)。

C. 男女易服(22:5),這違反了第六誡「不可殺人」的精神(培育優質生命)。

D. 妓女的酬金,或男妓的代價,帶入神殿還願(23:18);前夫再娶被休的妻子(24:4);這兩種情況都違反了第八誡「不可偷盜」的精神(正道生財)。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行公義不單在法庭,也延伸至日常生活。反思你在什麼事上要踐行公義?

二、求神光照,讓你內心澄明,遠離神憎惡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