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重新認識十誡(17):生命教育(二)
黎永明博士

申19:14~21│《環球聖經譯本》

14「在耶和華你的神要賜給你去取得作為產業的地上,不可把先人在你的產業上劃定的地界向鄰人那邊推移。

15「不可憑一個證人斷定人犯了任何過犯和罪惡,要憑兩三個證人的口才可以定案。

16如果有存心害人的證人起來,指證某人犯法;

17那麼,爭訟雙方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站在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仔細查問,如果發現證人作僞,以僞證陷害自己的弟兄,

19a他企圖怎樣對付自己弟兄,你們就要怎樣對付他;

19b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你中間除掉了。

20其餘的人聽見就會害怕,再也不會在你當中做這樣的惡事了。

21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與經結連│解釋經文

十九章1節至二十二章12節呼應第六誡「不可殺人」,這組經文的第二段是十九章14至21節,可分兩段。

第一段是十九章14節,禁止挪移地界。古代以大石為地界的證明,石上刻有主人的名字,挪移地界即造假證據,霸佔別人財富。下文嚴正指出作假見證的要遭死刑(19:21),也即表示,擁有這種卑劣生命素質的人要除掉。

第二段是十九章15至21節,結構如下:A 引言:孤證無效(19:15);B 作假見證的刑罰(19:16~20);A' 結語:刑罰原則(19:21)。

這段經文開宗明義指出孤證無效(19:15),為要防止有人濫用司法制度,屈枉正直。然後,列舉案例說明對待作假見證的人,就以其人之道,還施其身;這是舊約的報應觀(19:19a)。這樣做帶出兩個結果:第一,把惡人除掉;第二,殺一警百,其餘的人不敢再作假見證(19:19b~20)。

結束時,經文強調「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19:21)正是舊約的報應觀。經文首先列出「以命償命」,強調惡人的生命要除掉。

在這段經文裏,兩次重複報應觀(19:19a、21)。報應本來由神執行,現在改為人按制度執行,除去羣體中的惡人惡事。


與神與人結連│默想及踐行經文

一、因為尊重生命而除掉卑劣的生命素質,你的生命有什麼地方要聖靈改變?

二、你如何避免自己為神作見證時,誇大其詞,作了失實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