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 先和好後獻祭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23~26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先去跟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祭物。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就要趕快與他講和,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法官交給警衛,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

爲了解說對「不可殺人」的詮釋,耶穌舉了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說有個人(耶穌用的是第二人稱的「你」,直指門徒自己)正要前往聖殿獻祭,卻突然想到與某人結怨,便首先暫停獻祭行動,將禮物擱在一旁,先與該人和好,然後再來獻祭。

如同前面22節,這裏「弟兄」一詞指的不必然是血緣關係,亦不一定關乎教會內的肢體關係,而是泛指人間的任何人(參七3~5廿五40)。正如愛的範圍連仇敵也包括在內,正如我們不應為「鄰舍」設定某個範圍和對象。

耶穌在這裏是為我們設定一個能向上帝獻祭、尋求與上帝和好的資格,便是與人保持和睦。

檢閱馬太福音,耶穌曾兩次徵引何六6的話:「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九13十二7)可見這句經文如何被耶穌重視(舊約裏相同的教導另見賽五八1~8箴廿一3)。它告訴我們,上帝重視人的道德行為,過於宗教行為;一個對人有憐憫心腸的人,比一個向上帝獻上祭牲的人,更蒙上帝悅納。而在五23~24,耶穌不僅說明憐恤比祭祀在程度上更取悅上帝,更指出憐恤是祭祀的先決條件。未曾與人和好的,沒資格向上帝獻祭。人際關係影響神人關係。

神人關係與人際關係相關連,這是我們熟悉的想法。但我們總是自命屬靈的以為,神人關係優先於人際關係,先與上帝和好,才尋求與人和好。當然,我們也不反對這個優先次序是有人間經驗以為支持的,不少人是先信耶穌,與上帝和好,然後陸續改善與配偶、家人和朋友的關係。但是,耶穌的說法卻非常尖銳:莫想我們可以與上帝維持和好的關係,而毋須同時與人修復破損了的關係。不管是哪種形式和程度的人際關係的破損,都會影響我們與上帝的和好關係。「愛上帝」與「愛弟兄」不是兩個分割的誡命,而是同一個誡命的一體兩面,不能只做一樣而棄掉另一樣。約翰斷然指出:「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約壹四20)又說:「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裏。」(約壹二9)請注意:一個人不能同時既愛上帝卻恨弟兄,這「不能」是聖經的斷案,請不要說「我可以呀!」。

第二個例子是說某人若有一個敵人,正預備控告他,他當趁這個控告尚未發生之前,便主動和敵人和好,使對方撤銷控告,否則便得面對刑責的後果。這個例子明顯是假設了某人果真欠了敵人的債,敵人將他告上法庭是有理有據的,他最可能面對的法庭結果是坐牢抵債。耶穌在總結這個例子時說:「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欠債還錢,切莫心存僥倖。

耶穌說這例子,大概是提醒我們,人間的恩恩怨怨、關係破損,其實是一個宗教債項,會影響我們在面對上帝的審判時的命運。所以當趁終極審判尚未發生以前,便盡力清償人間的債項,與人修補關係。

這個例子算不上是倫理的思考,僅是功利性的計算吧!無論如何,與人和睦,總是我們與上帝建立和好關係的必要條件。

反省應用:你能即時想到該清償哪個人際關係的債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