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 論殺人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21~22

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不可殺人」;「凡殺人的,必須受審判。」但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必須受審判;凡罵弟兄是廢物的,必須受議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白癡的,必須遭受地獄的火

由五21至48,耶穌做了六個舊教導和新教導的對比。祂不是說律法本身是錯誤的,又或者祂的教導有異於摩西律法;而是突顯當時期的猶太拉比對律法的解釋,跟祂的詮釋有所不同。毋庸多說,耶穌的詮釋纔是最符合律法的原意,最符合上帝的心意的。耶穌不是說律法錯誤,而是說拉比傳統錯誤。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耶穌引述門徒所曾接受的教導,大抵是他們的拉比常說的話,既源自代代相傳的傳統講論,也是當代文士和法利賽人所做的律法詮釋。「古人」不一定需要追溯到西奈時期摩西的話,耶穌在這裏無意挑戰摩西的權威地位(雖然祂有權這樣做。耶穌遠比摩西為大,這是希伯來書的作者告訴我們的事實),祂只直接衝擊當代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在會堂裏的教導。「只是我告訴你們」:耶穌接着道出對律法的正確詮釋,或是超越字面意思的深層意思,或是突破傳統限定的應用範圍。耶穌的詮釋當然是終極性的,這是祂對律法的「成全」。

耶穌以律法的核心教導──十誡作為例子。第一個對比是關乎殺人的禁令,這是十誡中的第六誡,簡明清晰,不可奪去人的性命。

不過,假如不可殺人的誡命就是讓我們不殺人,那我們中間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宣稱,我們完全遵守了這條誡命。在太平盛世的法治社會,殺人是非常罕見的罪行(不要被槍擊事件的新聞誤導,以為社會上總是子彈亂飛,香港700萬人,每年的兇殺案都不逾百宗)。這樣,我們都是完全正義的人啦!

且慢歡喜,耶穌告訴我們,這條律法的創立原意不是這樣,所覆蓋的範圍遠大於奪去人的性命。祂說:連向人動怒、口出侮辱之言的,都等於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都得準備面對將來的審判和刑罰。當然,人間的法庭不會受理動怒和侮辱這般的「殺人」案子的,真正受理案子的是在末日的審判臺上,上帝會追究我們所犯的這些罪行。

「拉加」是亞蘭文「笨蛋」的意思,這跟「魔利」的意思差不多。光是罵別人為笨蛋,在當時期是不會給抓到公會去審判的,耶穌這裏借用公會的人間意象,目的僅是要指出他們「法網難逃」,所以也是「難免地獄的火」。

耶穌對第六誡的擴充是否有點誇張呢?仇恨人即等於殺人?咒罵人即等於殺人?這樣細密的法網還可以有漏網之魚嗎?這是不是說人人都陷在殺人罪中,甚至還有不少人是殺人累累呢?一些常懷恨意的人,或常對人出言不遜的人,大抵每天都犯上數遍殺人罪哩!

我想可以分兩個層面來理解耶穌的話:第一,人間只能審斷人的行為,但上帝卻審斷人心。「向弟兄動怒」,指的應不是一般性的口角紛爭,耶穌不會說兩個小孩子吵架也得統統下地獄;而是指對人的長期心懷怨恨,在心底裏把對方咒罵上千遍,能想象到的十大酷刑都加在對方身上,只是沒有勇氣將心中的想念付諸行動。這種心懷怨恨卻怯於行動的人,他們的道德水平不會比那些心懷怨恨便付諸殺人行動的高尚多少,也許還得增加怯懦這個缺點哩!上帝要求我們做手潔心清的人,而非外表道貌岸然,內裏卻充滿陰暗。(這正是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批評,參太廿三25。)祂不會對我們心中的黑暗視若無睹。

第二,「不可殺人」的律法,不純粹是負面的禁止,也得理解成正面的要求;就是不僅是不應殘害生命,更得尊重生命。第六誡的精神在於肯定生命、珍惜生命,也要求我們對人有超越現實的敬意。所謂超越現實,便是不計較這個人在事實上是否具有價值、或能否創造價值。譬如說,一個殘疾者,在世人眼中是個多餘的人,本身既無價值,也無法創造價值,但我們仍得設法維護他的生命,讓他活得快樂和有尊嚴。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即使給法庭定罪判刑,我們還是不應以眼還眼、公開羞辱他,剝奪他的尊嚴和基本人權。生命無價、生命值得尊重,這是超越功利的認信。耶穌用一個看來較為誇張的說法告訴我們,不要輕易給人終極論斷,蓋棺論定,儘可能給人悔改回轉的機會。對別人的惡,儘量較少個人得失與愛憎的反應,抽離一點,騰出慈悲憐憫的心靈空間來,像耶穌對待稅吏和妓女一樣。簡單一句,「稅吏也是人」,只要認定對方是人,便以人的方式對待他。

反省應用:你能重新檢視「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在個人身上的有效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