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問: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實際上或可能會)不正當地損害我們自己和 鄰舍的財富或(外部)產業的言行。
禮拜五
我們可能偷盜別人,我們也可能偷自己。這個要理問答的答案說,我們不可以“以任何不義手段,實際地或可能地,減損自己的財富或產業。”我們可能有許多敗壞的方式來減損自己的產業或財富。
請讀箴言21:17。
箴言21:17 愛宴樂的,必致窮乏;好酒、愛膏油的,必不富足。
這節經文描繪的是一位貪圖享樂的人。他總是想着享受。他什麼東西都要最好的。在聖經的那個時代,有錢人才能喝好酒、用上等膏油。如果一個人不是真的有錢,卻又追求有錢人用的東西,他/她很快就會窮乏的。我們可能花錢買很多給我們帶來享受的東西。我們想這裏花點錢喫點兒美食,那裏再花點兒錢跟朋友瀟灑一下,還有那裏再多花點兒錢買點兒好玩兒的東西。突然,我們的錢就什麼也不剩了。
花大筆的錢來買享受的東西,那是浪費財富。當我們花太多錢買我們想要的東西,我們就不再有錢買我們需要的東西。當我們不能供應自己的需要時,當我們浪費我們的財富,我們就是違反了“不可偷盜”的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