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问 礼拜一

第75問: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實際上或可能會)不正當地損害我們自己和 鄰舍的財富或(外部)產業的言行。

禮拜一

請讀22:1-6。

出埃及記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出埃及記22: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爲他有流血的罪;

出埃及記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爲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出埃及記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出埃及記22: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喫,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出埃及記22: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第八誡命特別禁止偷盜。不僅僅拿槍搶銀行或者入戶盜竊個錄像機什麼的纔算是偷盜。當我們不讓人擁有照理屬於他或她的東西,我們就違反了這條誡命。出埃及記22:1-6說到偷盜,以及如何懲罰偷盜的人。第五和第六節講到的是並非故意偷盜,而是因爲疏忽導致別人財產損失的人。這種疏忽也是偷盜的一種形式。這段經文吩咐疏忽的人要賠還受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