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見證的人要親眼目睹,不僅是聽到,也是看到,是第一手的資料。
不能不說
初代信徒傳福音是做復活的見證,所見證的是內容是:“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約一》1:1)。當時,爲主作見證的人幾乎都曾見過肉身復活的主,所說的也都是目擊者的經歷。
主耶穌的復活是客觀的歷史事實,千真萬確在歷史中發生過的事;門徒的聽見和看見是他們主觀的經驗,主客兩者合在一起,就成了強而有力的見證。見證的本質從來都是如此: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
能不說嗎?
人一旦見到了,見到就成爲一種責任,就沒有不說出來的藉口;見到也是一個殊榮與託付,見到的好事不能成爲專利據爲己有,要有福同享公諸大眾。
因此,保羅說道:“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爲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林前》9:16)。爲什麼有禍呢?不傳是一種自我背叛、自我定罪的表現,“有禍”並非懼怕上帝的懲罰,而是遭受自己良知的責備,導致不負責任帶來的恐慌。
人做見證是向主盡責,作爲一個“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也是爲要在上帝面前保持一顆清潔的良心,誠如聖經所說:“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上帝坦然無懼了”(《約一》3:21)。
主的光在人的心中
或許你會作這樣的藉口:主耶穌的復活是發生在二千多年前的事情,我只有耳聞,並沒有親眼見過,我並不是主復活的目擊者,當然就無法爲主做見證。這似乎言之成理,無話可駁。
嚴格來說,保羅見到復活的耶穌也並不是親眼目睹的事。他是見到大光聽到聲音,他一看眼睛立刻就瞎了,似乎沒有見到主耶穌的影像。其中的關鍵是他聽見了主的聲音,並且日後所發生的每一件事情,點點滴滴都是復活的主在向他顯現。
因此,復活的主顯現並非僅僅止於一刻之間,而是一生之久;時時刻刻,主都在爲他自己做印證,證明他復活的真實。人一旦有了復活的經歷,就會一生一世活在主面前,我們活着,就是天天都在經歷主耶穌。
我們所見的復活也是主的光在人的心中顯現,主就是光,這是我們經歷復活的客觀;其次,我們首次見到復活的主之後,一生一世都在親眼見到,每時每刻都在親身體驗,我們的天路之旅是天天聽見主、看見主,“親眼看過、親手摸過”,如此貼近內心深處的親密,這種美事,不說出來是不可思議的事。
道理其實很簡單:人不爲主做見證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被複活的主光照,本身也沒有死裏復活的得救經歷,不是目擊者就無法成爲見證人,這是鐵打的事實。
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不作見證、不傳福音的“有禍”,是表示我並沒有見過、也沒有經歷主的復活,簡而言之,需要問自己,我到底重生得救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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