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箴言廿二17-21
22不可因人貧寒就搶奪他,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
23因耶和華必爲他們辯護,也必奪取那搶奪者的命。
智者第二則的格言,是有關如何對待弱勢者。在這短短的兩節經文中,「搶奪」和「奪取」的字詞出現了三次之多。對弱勢的受害者來說,他們有冤無路訴,最終卻能沉冤得雪,究竟誰是他們的申訴人呢?
第22節用了兩個措辭強烈的動詞,就是搶奪和欺壓。誰是被搶奪和受欺壓的受害人呢?經文指出他們就是貧寒人和困苦人,是社會上的弱勢者。他們不單隻沒有受到憐惜和保護,反而受欺凌。更令人憤慨的是,這些無權無勢者卻在「城門口」被欺壓。
學者指出,「城門口」是一個公眾的地方,是聚集的場所,通常用以進行經濟、社會和政治的活動。在這公共的空間,執政者、長老和商人有責任使社區生活能正常運作。「城門口」更具備一種特殊意義,這也是個法律審裁的地方。因此,「城門口」就像今天的「法院」 (NIV: “court,”;現代中文譯本:「法庭」),其功用是「在城門口秉公行義」(摩五15)及「在城門口按至理判斷」(亞八16)。申命記更清楚表明神的心意:「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中,爲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要按公義的判斷審判百姓」(申十六18)。
「城門口」本應是一處伸張正義的地方,可是弱勢羣體不單得不到公平、公允和公正的對待及審理,更被有權勢者壓迫。今天思想的22節指出「不可因人貧寒就搶奪他」;而律法也清楚說明:「不可在貧窮人的訴訟中屈枉正直」(出廿三6)。搶奪本身就是一種罪行,搶奪窮困者更加是令人髮指的。這些人不只是壓迫弱勢社羣,更是對抗造物主,因爲「欺壓貧寒人的,是蔑視造他的主」(箴十四31)。
在舊約,耶和華爲貧窮人、困苦人、弱勢者、被人遺棄的和寄居的伸張正義。因此,當以色列的司法制度在城門口敗壞時,窮人得不到合理的對待,這樣,創造主被蔑視,耶和華必爲他們辨屈。雖然窮人無力抵抗強者,也得不到律法的保護,但是神對他們說:「他向我苦苦哀求,我一定會聽他的呼求」(出廿二21-23)。第23節指出,神主動地成爲他們的「辯護」,維護弱勢的權益。上帝一方面是一位檢察官,伸張正義,同時祂也是一位公義的審判官。對於那些加害者,最終上帝會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來回應。按他們搶奪的罪行,使他們也被「搶奪」。可是,他們被搶奪的,是他們的生命!
反思:
1) 上帝是檢察官和審判官,這對我有甚麼提醒?
2) 試默想箴十四21「藐視鄰舍的,這人有罪;施恩給困苦人的,這人有福」;並思想和迴應神,如何實踐這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