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 孝敬父母
潘仕楷

以弗所書六1-3

1作兒女的,你們要在主裏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2-3當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在這段討論「在聖靈裏的智慧生活」關於家庭關係的應用經文中,保羅比較長篇地對夫妻關係作出教導之後,就比較簡短地處理父母子女、以及主人僕人的關係。

首先是對作兒女的的教導。這裏所用的「兒女」(τέκνα) 一詞,與一般表達「兒子」(ὑίος) 的用字在關係上比較密切。「兒子」是一個身份上的定義,不會隨年紀而改變;而「兒女」一般是指一個仍然依賴父母、未成年的人,而且是一箇中性名詞,所以應該可以包括男孩和女孩。至於什麼年齡以下的人才被視爲這裏所說的「兒女」,何時才達到成年的階段?沒有很清楚的界線。可以籠統地說是少年或年紀更小的人。

這裏對作兒女的人作出教導,似乎反映未成年的人也被視爲教會的成員,被接納在這羣體之中。當然,我們不可以根據現代的教會會員制度,認爲因爲只有受洗歸入教會的人才是教會的成員,以致認爲這段經文是支持嬰孩洗禮,因爲在初期教會尚未有這些會員制度。反而我們需要強調,雖然他們是未成年的人,甚至可能未足夠地認識信仰,但是因爲家人信福音,因而能進入到信徒羣體之中,可能更加需要我們在屬靈上引導他們。

這裏對他們的教導,是要他們聽從父母。這命令與上文對作妻子的要求不同。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而在結論時加上了敬重作補充,比較是態度上的要求。但「聽從」卻是比較絕對的,表示兒女需要遵照父母的吩咐而行。如上文之中所指出,作兒女的因爲仍未成年,因此必然地要服在父母的權柄之下,這並不是他們可以選擇的。這裏因爲改變了動詞,指出他們需要聽從父母的吩咐。

有人將「在主裏」解釋爲對父母的描述,以致好像說只需要聽從在主裏的父母。當然,若不信主的父母要求兒女做不合上帝旨意的事,兒女是應該選擇服從上帝;但這並不表示兒女可以漠視未信主的父母的要求。保羅在羅馬書一30提後三2之中,都指出不聽從父母是敗壞的表現。

保羅在這教導之後,加上了舊約的引用,以支持前面的吩咐是理所當然的。這引述明顯地是以出埃及記二十12的第五個誡命爲本。這引述將這段對兒女的教導再推廣一層,從可能是隻限於未成年兒女的要求擴展至所有人身上,只是將當中比較狹義的「聽從」,延伸至「孝敬」。

保羅更在這引述之後加上一句評語,指出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嚴格來說,所有誡命都是帶有應許的,使以色列人在遵守之後可以得到耶和華的賜福,不過都是一般性的,只有在第五誡之後有特殊的應許,相信是要指出它的重要性。這裏所指的福氣:「使你得福,在世長壽」,無論在舊約之中,或是在猶太人的傳統裏,都沒有清楚的解釋和明顯的例子。在保羅的神學中,我們也不能夠將這看爲屬靈的福氣,因爲在一3,保羅已經很清楚地說明各樣的屬靈福氣是上帝在耶穌基督裏賜予給所有信徒的。因此這裏應該是按着一般智慧文學,指人按着上帝的智慧教導而行而得到的結果,在人以及在上帝面前,得着稱讚和被欣賞。

思想:

  • 我們可能都已經不是少年人,脫離了作人「兒女」凡事聽從的階段,但我們可以如何孝敬父母,使他們得到應該得的尊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