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林前六1-8
1你们中间有彼此争吵的事,怎敢告到不义的人面前,而不告到圣徒面前呢?2你们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要受你们的审判,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3你们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4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当审判的事,会让教会所轻看的人来审判吗?5我说这话是要使你们惭愧。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有智慧的人能审断弟兄中的事吗?6你们竟然有弟兄去告弟兄,而且告到不信主的人面前。7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甚么不情愿受冤屈呢?为甚么不情愿吃亏呢?8你们反倒去冤枉人,亏负人,况且所冤枉所亏负的就是弟兄。
【参考经文】 太十八15「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你要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就赢得了你的弟兄;16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个或两个人同去,因为『任何指控都要凭两个或三个证人的口述才能成立』。17他若是不听他们,就去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税吏。」 申十六18【和】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 申二十五1 【和】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哥林多教会面对许多公开的丑闻,在不信的人面前,严重地失见证。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也有弟兄之间在公开法庭彼此诉讼,引起了许多负面的评语!在这蒙羞的处境下,保罗提出了一些关于基督徒之间诉讼的看法和原则。保罗严厉批判三批人。第一批被严厉批判的人是冤枉和亏负弟兄的人!似乎是被告!因贪念和不悔改,让丑闻扩大,让教会蒙羞。第二批被批判的人是较有道理、受到损失的人。似乎是原告!但弟兄受了些冤屈,不是刑事和严重罪行的损失,而是可能是钱财或民事的损失;他们有多少道理,但却死不放手,不愿寻求和解,要争讼到底,不顾社会的关注,不愿给教内人士帮忙!保罗也批判其他教会领袖!为什么不帮忙这两位弟兄坐下来,深入沟通,用公正公道的方法处理,还各人的公道?三批人都血气行事,结果让世人讥笑教会!
「不应『告到不义的人面前』吗?不能告到『公开的法庭』吗?基督徒之间的诉讼必须在教内解决吗?」林前六1-8的解释,并关乎基督徒之间的诉讼原则,在历代有许多争论,也容易有很多误解。若不细分诉讼的种类,不敏锐保罗的处境,亦没有留意从犹太民族处境发展到早期教会处境的演变,我们就会误判,就会得出不合圣经和不合情理的要求。首先,我们要知道:圣经是赞同和支持设立公开法庭和选立法官的。摩西律法清楚要求各城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大卫作王时也要就艰难的案件作出审判。旧约关于审判的原则,就是要「公开、公正、公允」,并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在耶稣的时代,当犹太人处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下,在许多民事诉讼和宗教案件,都是族内解决,尽量不到外邦人的公开法庭,但当保罗传福音给外邦人后,外邦人的教会没有犹太民族内部诉讼系统,如何处理彼此的纷争,就产生许多张力,因而引发了林前六章的讨论。
经文谈及的诉讼,保罗形容为「最小的事」(smallest matters)。随后两次谈及「今生的事」(biotika)。这词学者费依(Gordon Fee)认为应翻译为「日常事务」!保罗提出:「难道你们不知道,我们要审判天使,更别说是日常事务呢?」哥林多教会有争议的诉讼很明显是教内能自己解决的诉讼,也是只牵涉弟兄之间的争执的诉讼,或是与金钱有关,或是与某些日常矛盾有关。学者们清楚指出,经文谈的诉讼,不是「刑事诉讼」,不是「有牵涉其他人的诉讼」,不是「法律要求必须在公开法庭处理的诉讼」。所以,严厉执行保罗教导的人,要注意这几点。在许多国家,我们不能在教内私下处理刑事罪行,也不能处理牵涉其他人公共利益的诉讼,也不能处理法律明文规定要在公开法庭处理的诉讼。当然,在许多个人性、彼此私下矛盾的诉讼上,用现代用语,我们可以请仲裁员处理,若属这类诉讼,若合乎法律,我们可以请教内有专业、有公正、有经验的人参与仲裁,这样就避免了在外人面前彼此告状,让基督徒彼此的亏欠被恶人利用,给魔鬼留地步,让世人多了嘲讽基督徒的机会。若参考耶稣在太十八15-17的教导,在那些能私下处理的矛盾,我们可以从内到外、从小到众,争取提早协商解决和解是最好的。
保罗不是防止各种应有的公共诉讼,也没有拦阻刑事诉讼。保罗所愤怒的是,这些本来是极小的事情,本是弟兄之间能解决的小矛盾!却有人小事化大,有人想「冤枉人,亏负人」,而其他弟兄姊妹和领袖却袖手旁观!教会是一台戏呈现在世人眼前,但哥林多教会却没有发光作盐,而是小事化大,丢脸丢到世人面前,成了何等蒙羞的教会!何等悲哀!
思想:
- 你碰到过弟兄姊妹的争执吗?而在这些争执里,彼此完全不想和解,甚至有些人「借势欺凌」对方!甚至彼此公开争吵起来!这些时候,你的感受如何?若你是保罗,你有他的愤怒和看法吗?
- 从今天的经文和圣经其他教导,就弟兄姊妹之间有争执时,你能得出什么属灵原则去面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