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 使兒女經火與褻瀆聖所
高銘謙

經文:結二十三36-39

36耶和華對我說:「人子啊,你要審問阿荷拉與阿荷利巴嗎?要指出她們所做可憎的事。37她們行姦淫,手中有血。她們與偶像行姦淫,使她們爲我所生的兒女經火,給它們當食物。38此外,她們還向我這樣做:同一天又玷污我的聖所,干犯我的安息日。39她們殺了兒女獻給偶像,當天又進入我的聖所,褻瀆了它。看哪,這就是她們在我殿中所做的。

以西結書二十三章36-45節指出阿荷拉(撒瑪利亞)與阿荷利巴(耶路撒冷)的具體罪行,主要有三樣,第一樣是使兒女經火及褻瀆聖所(36-39節),第二樣是利用耶和華所給予的香料與膏油給予那些遠方的人(40-42節),第三樣是她們雖是色衰的婦人,但卻行淫像妓女,手中有血(43-45節)。我們分別會用三天的時間來默想。

首先,36節把阿荷拉與阿荷利巴都視爲一個單位來審判,指出她們都行「可憎的事」,「可憎的事」這字是祭司傳統的用字,泛指那些爲神聖領域帶來混亂的事,以及那些在神看來是極爲討厭的事,就算她們所做的事在她們眼中都看爲正,但在耶和華眼中卻是憎惡。37節運用「行淫」來說明她們的惡行,而惡行的內容就是「手中有血」及「爲我所生的兒女經火」,這反映了當時比較盛行的拜偶像行爲,在禮祭中需要把自己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根據律法(利二十2-5),獻子女給摩洛的人要被石頭打死。被石頭打死的程序涉及整個羣體,所有在這羣體的人都有份用石頭打死犯罪者,以致成爲全民的警告,表明以色列民對這罪的公開集體的拒絕。這是因爲把自己的子女奉獻給摩洛便等於一種殺人的行爲,而這殺人的行爲就是在獻祭給摩洛的動機之下來進行,一方面是謀殺,另一方面剝奪了子孫作爲耶和華子民的身份,也等於讓摩洛接收了這個孩子,耶和華既是忌邪的神,祂便會用對等的方法去對待這人,便親自「接收」這人。

38節用「同一天」來描述阿荷拉與阿荷利巴的行惡,指出當她們使兒女經火的同時,又玷污聖所,干犯安息日。經文用「我的聖所」及「我的安息日」來說明,這兩個「我的…」對應了38節中的「向我」,指出她們所做的惡行不只是惡行本身,更是一種向着神及針對神所做的惡行,因爲她們做這一切惡的場景是在「我的聖所」(38、39節)當中,也在「我殿中」(39節),情況就好像淫婦在自己丈夫的眼前及住所與外人行淫一樣,是何等羞恥及邪惡的行爲。難怪這一切被稱爲「可憎的事」。

思想:

教會是神聖的地方,但卻同時又是蒙恩罪人聚集的地方,我們會否在這神聖的地方進行神所不喜悅及可憎的事?有時越神聖的地方反而越成爲罪惡的溫牀,有人會運用敬虔的包裝來掩飾背後的惡行,甚至爲惡行而開脫。你是否也正在「我的聖所」及「我殿中」進行可憎的事?有那些地方要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