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第六條誡命 134-136問

134問:第六條誡命是什麼?答:第六條誡命是“不可殺人”(出20:13)。

135問:在第六條誡命中,吩咐什麼責任?

答:在第六條誡命中,吩咐我們:

  (1)用各種審慎的研究,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手段,保守我們自己(弗5:28-29)和他人(王上18:4)的生命,抵擋各樣的思想和意圖(耶26:15-16徒23:12,16-17,21,27),制伏一切的情緒(弗4:26-27),避免導致不義地奪取任何人生命(撒上24:12;26:9-11;創37:21-22)的所有場景(撒下2:22申22:8),誘惑(太4:6-7箴1:10-11,15-16)和做法;

  (2)正當地抵禦暴力(詩82:4箴24:11-12撒上14:45),耐心地接受上帝的作爲(雅5:7-11來12:9),追求心靈的安靜(帖前4:11彼前3:3-4詩37:8-11),靈魂的喜樂(箴17:22);

  (3)適度地喫肉(箴25:16,27)、飲酒(提前5:23)、服藥(賽38:21)、睡眠(詩127:2)、勞動(傳5:12帖後3:10,12;箴16:26)、娛樂(傳3:4,11);

  (4)有恩惠(撒上19:4-5;22:13-14),有愛心(羅13:10),憐憫(路10:33-34),謙虛,溫柔,仁慈(西3:12 -13);

  (5)言語行爲,溫良柔順(雅3:17),謙恭有節,尋求和睦(彼前3:8-11箴15:1士8:1-3);

  (6)凡事包容,樂意和好,恆久忍耐,饒恕傷害,以善報惡(太5:24弗4:2,32;羅12:17,20-21);

  (7)安慰、救助受苦的人,保守、護衛無辜的人(帖前5:14伯31:19-20太25:35-36箴31:8-9)。   

136問:在第六條誡命中,禁止什麼罪?

答:在第六條誡命中,禁止:

  (1)以各種形式奪去我們自身(徒16:28)和他人(創9:6)生命的行爲,除非是在公共司法(民35:31,33),合乎上帝律法的戰爭(耶48:10申20),或正當防衛中(出22:2-3);

  (2)忽略或不用合法的、必需的手段來保守生命(太25:42-43雅2:15-16傳6:1-2);

  (3)不合道德的憤怒(太5:22)、仇恨(約壹3:15利19:17)、嫉妒(箴14:30)、復仇的慾望(羅12:19);

  (4)一切過分的情緒(弗4:31)、使人煩亂的憂慮(太6:31,34);

  (5)無節制的喫肉、飲酒(路21:34羅13:13)、勞作(傳12:12;2:22-23)和娛樂(賽5:12);

  (6)觸動怒氣的言語(箴15:1;12:18),苦待他人(結18:18出1:14),紛擾爭競(加5:15箴23:29),擊打傷害(民35:16-18,21),以及其它任何傾向於毀壞人生命的行爲(出21: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