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第五條誡命 123-133問

123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

124問: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是指誰?

答:在第五條誡命中,“父母”一詞所指的不僅是肉身的父母(箴23:22,25;弗6:1-2),還包括在年紀(提前22:20)和恩賜(創4:20-22創45:8)上超過我們的一切尊長,特別是那些按照上帝的安排,於家庭(王下5:13)、教會(王下2:12 ;13:14;加4:19)、國家中(賽49:23),在我們之上有權柄的人。

125問:爲什麼尊稱尊長如父母呢?

答:尊稱尊長如父母,是爲了教導他們向晚輩履行自己各種本分時,當像肉身的父母一樣,同時又當根據他們各種不同的關係,向晚輩表達慈愛和溫柔(弗6:4林後12:14帖前2:7-8,11;民11:11-12);並使晚輩甘心樂意,歡歡喜喜地完成他們向尊長當盡的本分,正如對父母一樣(林前4:14-16王下5:13)。

126問:第五條誡命的一般範圍是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的一般範圍是,作爲晚輩、長輩、或同輩,在我們與他人的各種關係中,履行彼此當盡的責任(弗5:21彼前2:17羅12:10 )。

127問:晚輩當如何尊重長輩?

答:晚輩當尊重長輩,包括:

  (1)在心思(瑪1:6利19:3)、言語(箴31:28彼前3:6)和行爲(利19:32王上2:19)上給予當得的敬重;

  (2)爲他們禱告感恩(提前2:1-2);

  (3)效法他們的美德(來13:7腓3:17);

  (4)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吩咐和忠告(弗6:1-2,5-7;彼前2:13-14羅13:1-5來13:17箴4 :3-4,23:22;出18:19,24);

  (5)對於他們的責備,該聽從的就當聽從(來12:9彼前2:18-20);

  (6)根據他們的身份和地位(太22:21羅13:6-7提前5:17-18加6:6創45:11;47:12),忠於(多2:9 -10)、保衛(撒上26:15-16撒下18:3斯6:2)、維護他們的人格和權威;

  (7)包容他們的軟弱,並以愛心遮蓋他們(彼前2:18箴23:22創9:23),如此就可成爲他們及其治理上引以爲榮的人(詩127:3-5箴31:23)。

128問: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是什麼?

答:晚輩冒犯長輩的罪是,

  (1)忽略向他們當盡的責任(太15:4-6);

  (2)在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忠告(撒上2:25)、吩咐和責備(申21:18-21)上,嫉妒(民11:28-29)、蔑視(撒上8:7賽3:5)、反叛(撒下15:1-12)他們(出21:15)和他們的地位(撒上10:27);

  (3)咒詛嘲笑(箴言30:11,17),冥頑不化,造謠中傷,如此成爲他們及其治理上貽羞致辱之人(箴19:26)。

129問:長輩當向晚輩盡什麼責任?

答:長輩當向晚輩所盡的責任是:

  (1)根據他們從上帝所受的權柄,以及他們所處的關係,愛護晚輩(西3:19多2:4),爲他們禱告(撒上12:23伯1:5),祝福他們(王上8:55-56來7:7創49:28);教訓(申6:6-7)、勸勉、告誡(弗6:4)他們;

  (2)行得好的,鼓勵贊同(彼前3:7),表揚稱讚(彼前2:14羅13:3),予以嘉獎(斯6:3);

  (3)行得壞的,不予認同(羅13:3-4),予以責備,管教懲罰(箴29:15彼前2:14);

  (4)對於他們靈魂(弗6:4)和身體(提前5:8)所必需的一切,善加保護(伯29:12-17賽1:10,17),予以供應;

  (5)嚴肅莊重,智慧通達,惟聖惟潔,以身作則,使上帝得榮耀(提前4:12多2:3-5),自己受尊重(王上3:28),上帝所賜予的權柄得以保守(多2:15)。

130問:長輩易犯的罪是什麼?

答:長輩易犯的罪,除了忽略他們當盡的責任之外(結34:2-4),還包括:

  (1)專求自己的事(腓2:21),追求自己的榮耀(約5:44,7:18)、舒適、好處和快樂(賽56:10-11申17:17);

  (2)要求晚輩去行不合乎上帝律法(但3:4-6徒4:17-18),或超出他們權能之事(出5:10-18太23:2,4);

  (3)對於行惡的,出謀劃策(太14:8可6:24),慫恿教唆(撒下13:28),恩寵有加(撒上3:13);

  (4)對於行善的,橫加攔阻,打擊士氣,不予認同(約7:46-49西3:21出5:17);責備不當(彼前2:18-20來12:10 申25:3);

  (5)粗心大意,把晚輩置於謬誤,誘惑和危險之中不管不顧(創38:11,26;徒18:17);激怒他們(弗6:4);

  (6)以及任何因着不公義、不慎重、爲人苛刻、疏忽職責所導致的羞辱自己,削弱自身權威之事(創9:21王上12:13-16;1:6;撒上2:29-31)。

131問:同輩之間的責任是什麼?

答:同輩之間的責任是:

  (1)彼此尊重對方的尊嚴和價值(彼前2:17);

  (2)在他人面前把榮譽歸給對方(羅12:10);

  (3)爲對方的恩賜和長進而高興歡喜,如同己有(羅12:15-16腓2:3-4)。

132問:同輩之間易犯的罪是什麼?

答:同輩之間易犯的罪,除了忽略當盡的責任之外(羅13:8),還包括:

  (1)貶低對方的價值(提後3:3);

  (2)嫉妒對方的恩賜(徒7:9加5:26);

  (3)因對方長進興盛而心裏難受(民12:2斯6:12-13);

  (4)篡奪對方的權柄,壓制對方(約叄9;路22:24)。

133問:對於履行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答:對於履行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這是一個明確的長壽與興盛的應許,所有遵行這一誡命的人,只要使上帝得榮耀,自己得益處,就必長壽興盛(申5:16王上8:25弗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