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
108問:在第二條誡命中,吩咐我們盡什麼責任?
答:在第二條誡命中,吩咐我們所盡的責任是: (1)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一切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行,保持純全(申32:46-47;太28:20;徒2:42,提前6:13 - 14);
(2)特別是:奉基督之名所作的禱告和感恩(腓4:6;弗5:20)、讀經、講道、聽道(申17:18-19;徒15:21;提後4:2;雅1:21-22,徒10:33),施行和領受聖禮(太28:19;林前11:23-30)、教會治理和勸懲(太18:15-17; 16:19;林前5;12:28),及其施行與保守(弗4:11-12;提前5:17-18;林前9:7-15)、敬虔的禁食(珥2:12 -13;林前7:5),奉上帝的名宣誓(申18:13),向上帝許願(賽19:21;詩76:11)
(3)譴責,痛恨,反對各種各樣的僞崇拜(徒17:16-17;詩16:4);
(4)並根據自己的地位和職分,清除僞崇拜,以及偶像崇拜的各種標記(申7:5;賽30:22)。
109問:在第二條誡命中,禁止什麼罪?
答:在第二條誡命中,禁止的罪行有:
(1)以任何方式,發明(民15:39)、求問(申13:6-8)、命令(何5:11;彌6:16)、使用(王上11:33; 12:33)、認可非上帝所指定的任何宗教崇拜(申12:30-32);
(2)寬容僞宗教(申13:6-12;番13:2-3;啟2:2,14-15,20;17:12,16-17);
(3)或在自己心中,或在外部,以任何受造物的形像和樣式,製造三個位格或其中任何一個位格的象徵(申4:15-19,徒17:29;羅1:21- 23,25);
(4)崇拜此類象徵(但3:18;加4:8),或者崇拜其中所表徵的上帝,或者藉着它崇拜上帝(出32:5);
(5)製造假神之像(出32:8),予以崇拜並事奉(王上18:26,28;賽65:11);
(6)以古風(彼前1:18)、習俗(耶44:17)、敬虔(賽65:3-5;加1:13-14),好意或其它理由為藉口(撒上13:11 -12;15:21),對上帝的律法或加或減(申4:2),或自己杜撰,或自己發起(詩106:39),或因傳統受自他人(太15:9)設計各種迷信(徒17:22;西2:21-23),敗壞對上帝的崇拜(瑪1:7-8,14);
(7)買賣聖職(徒8:18);
(9)忽略(出4:24-26)、輕蔑(太22:5;瑪1:7,13)、攔阻(太23:13),反對上帝所指定的敬拜和蒙恩之道(徒13:44-45;帖前2:15-16)。
110問:爲了使我們更加謹守遵行,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是什麼?
答:爲了使我們更加謹守遵行,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遵行理由包含在以下的話中:“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5-6)。
(1)這些理由不但包括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我們是屬祂的(詩45:11;啟15:3-4);
(2)也包括祂對自己的崇拜有強烈的忌邪之心(出34:13-14),所有的僞崇拜都是屬靈的淫亂,必招致祂復仇的震怒(林前10:20-22;耶7:18-20;結16:26-27;申32:16-20);
(3)違背這一誡命的人就是恨惡上帝的人,上帝警告要懲罰他們,直到許多代(阿2:2-4);
(4)遵守這一誡命的人,就是愛祂並守祂誡命的人,會得到尊榮,上帝應許要憐憫他們,直到許多代(申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