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問:在第六條誡命裏,上帝吩咐什麼?
答:我不可在心思、言語或外表上,更不可在行爲上,由自己或假手於人誹謗、仇恨、損傷或殺害我的鄰舍(1);倒要放棄一切報仇之心(2);
再者,我也不可傷害自己(3),也不可故意自陷於任何危險之中。故此,爲求禁遏謀殺之事,上帝賦予掌權者佩帶刀劍的權柄(4)。
參考經文:
106問:這誡命僅僅是講不可殺人嗎?
答:上帝禁止殺人時,也教訓我們,他憎惡那殺人的根源,如嫉妒、恨惡、惱怒、報復之心(1);這一切在他眼中也算爲殺人罪(2)。
參考經文:
107問:我們不這樣殺人就夠了嗎?
答:不。因爲上帝禁止我們嫉妒、仇恨和惱怒時,就是吩咐我們愛人如己(1),向鄰舍表示忍耐、和睦、溫柔、慈悲和一切良善(2),並盡我們的能力保護他不受傷害;甚至還要善待我們的仇敵(3)。
參考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