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三條誡命 第53-56問

53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爲妄稱祂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爲無罪”(出20:7)。

54問:第三條誡命吩咐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吩咐人聖潔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申25:28太6:9)、尊稱(詩68:4)、屬性(啟15:3-4)、蒙恩之道(瑪1:1114)、聖言(詩138:1-2)和作爲(伯36:24)。

55問:第三條誡命禁止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顯明祂自己的一切(瑪1:6-7122:23:14)。

56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干犯這條誡命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絕不容他逃避祂公義的審判(申28:58-59撒上2:1217222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