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问 礼拜二

第83問:一切違反上帝律法的罪,都是同等可憎的嗎?

答:在上帝眼中,有些罪因其本身,或因諸般加重情節,比別的罪更是可憎。

禮拜二

刻意得罪上帝的罪要比得罪人的罪更重。有些得罪人的罪比另一些得罪人的罪更惡。一個罪是否更邪惡,要看它對於別人傷害的程度。在十誡中,禁止我們得罪別人的罪是按照最大的傷害程度(不可殺人)到最小的傷害程度(不可貪戀)的次序排列的。奪取別人的性命比傷害他的婚姻更邪惡。傷害一個人的婚姻比偷竊他的財產更邪惡。請讀箴言6:30-35

箴言6:30 賊因飢餓偷竊充飢,人不藐視他,

箴言6:31 若被找着,他必賠還七倍,必將家中所有的盡都償還。

箴言6:32 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

箴言6:33 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

箴言6:34 因爲人的嫉恨成了烈怒,報仇的時候決不留情。

箴言6:35 什麼贖價,他都不顧;你雖送許多禮物,他也不肯干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