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民數記十五章1-4節
1耶和華吩咐摩西說:2「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3你們要從牛羣羊羣中取牲畜獻給耶和華爲火祭,無論是燔祭或祭物,爲要還所許特別的願或甘心祭,或節期的祭,作爲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祭,4那獻供物的要將十分之一伊法細面和四分之一欣油調和作素祭,獻給耶和華。」
前一章結尾講到以色列民因爲悖逆神,在何珥瑪遭到敗績。民數記十五章卻話鋒一轉,講到以色列民進入應許之地以後,當有的作爲。其中1-31節像是利未記一至五章的濃縮版,且假定讀者已熟悉那些規定,在此只是加以補充。可分爲三段:
1) 獻牛羊作燔祭與平安祭(1-16節):有三點特別註明:(1) 過往「火祭」作爲原文iššeh的翻譯是由於字形與「火」的希伯來文ēš相似。但是近年學者則以爲,這個詞很可能與烏加列文有關,意思是「禮物」。(2)不論獻燔祭或平安祭,都要與油、澆酒祭及細面一起獻上,作爲「獻給耶和華爲馨香的火祭(即禮物)」(10、13、14節)。(3)不論本地人或寄居者規定相同。「本地人」是指以後出生在應許之地的以色列人,而寄居者則指生活在他們中間,認同以色列信仰的外族人。
2) 獻穀物作素祭(17-21節):要把初熟的麥子獻給耶和華作「舉祭」,這也是祭司和利未人的合法收入。以上這些規定間接保證以色列民必定得着應許之地,開始農牧的生活。這些都是自願獻的祭,是百姓敬拜神的時候當獻的禮物,表明與神之間良好的關係。但是以下的規定,則是被迫獻的祭,爲要修補與神之間破裂的關係,也是神給犯罪者開的恩典之門。
3) 獻贖罪祭的規定(22-31節):「無心之過」(bišgāgâ)是指非故意、不小心犯錯。若是全國的罪,要由祭司代表全體百姓獻上贖罪祭,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若是個人的罪,則由祭司協助個人獻贖罪祭,不論以色列人或寄居者都是同樣條例。但若是明知故犯則要受罰,這是指「故意犯罪」,原文是「以高傲的手段行事」(ta‘ăśeh bǝyad rāmâ),則沒有贖罪祭給他們,不論以色列人或寄居者都是同樣。
思想:
不信的以色列人不得進迦南地,反倒他們口中會被吞滅的「婦孺」卻要進去得地爲業。這律法說明神的應許不會撤回,但是給那些配得的人。